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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建立涵盖资本市场民事赔偿体系 2014-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许峰
近日,国务院下发“新国九条”,对新时期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统筹规划和总体部署,其中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证券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强调和重申,延续了2013年底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的精神。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上升到一定高度 国九条提出要建立各类权益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完善相关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等。近日的新国九条继续强调要配合完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健全操纵市场等犯罪认定标准,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两个重要文件均将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放到了一定的高度,说明政府高层已经意识到证券民事赔偿对于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生效,标志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初步建立。此后十年,万余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并且大多通过判决或调解的途径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赔偿。 通过十余年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实践,原有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也在不断暴露出新的缺陷和问题,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欺诈行为发生频率越来越高。2013年8月16日,发生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事件,对于整个中国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013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此后,若干股票、基金、期货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起内幕交易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改变了过去几年内幕交易侵权索赔扭扭捏捏的状态,在国内真正大规模地拉开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序幕。 资本市场民事赔偿体系有望建立 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民事赔偿以及操纵市场民事赔偿。从当年证监会的监管状态来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态势非常猖獗,该类欺诈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同时侵害了股票投资者和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需要构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亟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对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呼吁几乎是跟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是同时的。但十多年过去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始终不见出台。此次新国九条以及110号文的使命之一,即是促进证券民事赔偿领域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 公开信息显示,《证券法》正在修改,《期货法》也在制订过程中,相信在新国九条以及110号文的触动之下,期货领域投资者民事赔偿制度也将建立,即涵盖整个资本市场的民事赔偿体系将得到完善。在此基础上,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将出现新格局,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望成为投资者维权领域值得期待的一件大事。 (作者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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