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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4-20TitlePh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5月16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15:00至2014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106301500股,占股份总数的60.4811%。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10387926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9.1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42223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378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凌宇光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6301500股。表决结果:同意105702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反对561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9%;弃权373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2、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6301500股。表决结果:同意105702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反对561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9%;弃权373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3、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6301500股。表决结果:同意105702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反对561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9%;弃权373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4、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56,901.19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122,381.96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12,238.2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7,996,568.40元,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5,799,827.71元。为实现2014年公司经营目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6301500股。表决结果:同意10556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反对561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9%;弃权17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0%。

  5、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6301500股。表决结果:同意105702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反对561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9%;弃权373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6301500股。表决结果:同意105702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反对561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9%;弃权373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14年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2014年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016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其中固定资产项目借款20000万元),采取资产抵押或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文件。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6301500股。表决结果:同意105702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反对561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9%;弃权373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8、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徐荣先生、姜鹄先生、胡林先生、刘敏女士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7191878股。表决结果:同意65932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7%;反对5612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34%;弃权373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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