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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ST民和 公告编号:2014-035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7日上午10时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蓬莱市北关路686号华玺大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希民 6、公司已于2014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24,994,69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124,99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124,99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124,99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124,99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24,99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24,99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24,994,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杨依见律师发表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ST民和 公告编号:2014-03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5月9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5月17日以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现场参加表决董事7人,独立董事李保明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宋晓代为表决,通讯表决1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表决通过《关于增补胡卫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由于独立董事李保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应职务。因李保明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其辞职将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后生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提议增补胡卫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胡卫华先生简历附后。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就上述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增补胡卫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推荐其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胡卫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表决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胡卫华先生简历 胡卫华先生,36岁,研究生,律师。历任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现任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ST民和 公告编号:2014-037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2014年6月6日上午9时 5、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方式 6、出席对象 截止2014年6月4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7、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3号民和股份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增补胡卫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单位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取书信或传真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和当天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6月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3、登记地点: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3号民和股份证券部 4、股东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应将授权委托书于登记时间内送达或传真至本公司登记地点。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 系 人:高小涛 3、联系电话:0535-5637723 传 真:0535-5855999 4、邮政编码:265600 特此通知。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授权委托书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委托人)现持有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和股份” )股份 股,占民和股份股本总额的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理本人出席民和股份 股东大会,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特别说明事项: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填投票数,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2、授权委托书可按以上格式自制。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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