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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3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瑞元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共计173,793,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王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冯德虎先生、吴剑敏先生、谢忠荣先生、陈寿云先生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并由独立董事吴剑敏先生作为代表在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讨论《2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讨论《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讨论《2013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讨论《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16,517,038.13元,提取盈余公积1,651,703.8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9,694,503.79元,减去年初利润分配11,356,300.80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93,203,537.31元,资本公积金为178,246,819.70元。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公司201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讨论《2014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2014年度,公司拟进行项目投资合计金额16,200.00万元: 1、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2,200.00万元。 (1)年产56000台高速直驱电脑平缝机、绷缝机技改项目投资1,700.00万元; (2)年产30000台高速直驱电脑包缝机技改项目投资500.00万元。 2、拟投入非募集资金项目投资14,000.00万元。 (1)古顺工业园基建投入3,700.00万元; (2)古顺工业园基建投入1,200.00万元; (3)本部生产基地铸造、机壳、涂装、装配技改投入6,900.00万元; (4)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改投入2,20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讨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73,793,997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雷、王伟出席会议并见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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