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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4-023TitlePh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手机用减反射镀膜钢化玻璃保护屏中国区产品独家代理协议的公告

2014-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共同拓展手机用减反射镀膜钢化玻璃保护屏产品市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北京江山兴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中国区产品独家代理协议》,公司授权乙方独家代理手机用减反射镀膜钢化玻璃保护屏产品的中国区销售。

  一、 协议对方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江山兴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8层1822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继琦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日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江山兴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协议签署时间:2014 年 5 月19日。

  三、 协议主要内容

  1、代理授权:

  1.1. 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所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的区域独家代理经销权。

  1.2.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不仅包括约定商品的销售,还包括区域内的品牌策划推广及市场运作。

  1.3. 甲方授予乙方独家代理的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1.4. 甲方授权乙方在代理区域内独立建立各种分销体系,包括传统代理体系,互联网销售体系,运营商销售体系、电视直销体系、以及各大手机定制、各大商家礼品定制等。

  1.5. 代理区域内的品牌推广工作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

  2、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应确保商品宣传功能的真实性,并拥有商品技术的专利权、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

  2.2. 甲方根据乙方订单需求应保证及时向乙方供货。

  2.3. 甲方有权根据各大手机品牌发布的最新款式,或根据乙方的市场调查或建议设计开发出最新款式的商品型号。

  2.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竞争力的代理价格,以保障乙方在市场的竞争力。

  2.5. 甲方应负责商品的出厂品质能达到市场销售的要求。

  2.6. 甲方应及时提供甲方生产研发和有关市场信息的报告给乙方,以便乙方开展销售工作。

  2.7.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从甲方每年提货的总数量不得低于4000万片(第一年为3000万片,从首次提货时计算时间)。

  2.8. 在本协议签署3个月内乙方应组建专业销售团队,设立独立的营业场所。在本协议签署6个月内要全面启动传统代理渠道、运营商渠道、电商渠道等销售通路。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全部费用和支出都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2.9. 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有权自己决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体系,甲方无权干涉。

  2.10. 乙方有责任努力扩大代理商品在本区域的销量,提高市场份额。

  2.11. 在代理区域内,乙方的客户如果需要和甲方直接签约合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且甲方仍视该客户为乙方的客户,甲方必须将该客户的提货量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并将超过乙方代理价格部分的销售利润返还给乙方。

  2.12. 乙方不得超出甲方的介绍、宣传或承诺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13. 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专利权、商标权),乙方不得滥用。

  2.14. 本协议的签署不视为甲方授权乙方转让、赠予、实施、销售、使用代理商品的知识产权或向乙方转让该产品的知识产权。

  2.15. 为使甲方充分了解代理地区的市场情况,乙方承担至少每季度一次或在必要时随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反映、同类型产品的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竞争对手的产品信息、广告宣传及其他信息、资料)及该地区相关法律、政策、行业准则等情况。

  2.16.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授权、赠与给第三人。

  3、 订货及交货

  3.1. 乙方通过书面订单向甲方订货,订单须注明型号、数量、颜色、及交货地点、指定收货人。

  3.2. 甲方承担发货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费,货品寄发后,除非商品毁损否则乙方不得拒收、减收或退回。

  3.3. 双方应确定各产品的基础价格并在订单中列明。

  3.4. 甲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并提供不良品更换服务。

  3.5. 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专人负责配合甲方产品的售后服务

  4、 协议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 2019 年5 月18日止。协议期满前至少3个月,协议双方应共同协商协议的延续,如双方同意延续合作的,应当签署新的代理协议。

  5、 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6、 违约责任:发生违约事由,按协议相应条款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 仲裁条款: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若发生诉讼,双方均同意提交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 协议对上市公司的主要影响

  公司授权将手机用减反射镀膜钢化玻璃保护屏产品的中国区销售由乙方独家代理,如果乙方能迅速打开市场并实现大批量销售,将有利于公司将玻璃减反射产品快速推向市场,利用乙方在电子产品销售的优势将手机用减反射镀膜钢化玻璃保护屏产品大批量销售、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初步测算公司与乙方年代理销售额为5.5至6.2亿元之间,年销售额未超过公司2013年度销售收入的30%。

  公司利用自身在玻璃减反射技术上的优势,率先将该技术应用于智能手机,目前手机用减反射镀膜钢化玻璃保护屏产品已进入量产阶段,在生产技术和产能上能够保障未来市场的需求。

  五、风险提示

  1、 公司与乙方就手机用减反射镀膜钢化玻璃保护屏产品签署的仅为《中国区产品独家代理协议》,并非正式的销售合同,公司将在签署完成销售合同后及时公告。

  2、 公司初步测算的手机用减反射镀膜钢化玻璃保护屏产品年代理销售额受未来市场需求变化以及销售价格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 虽然公司的减反射镀膜钢化玻璃保护屏产品具有技术及性能优势,乙方能否达成协议要求的销售目标及市场拓展能力仍存在不确定性。

  4、 手机用减反射镀膜钢化玻璃保护屏产品是玻璃减反射技术首次应用手机产品,因此产品的推广、用户体验效果和市场份额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公司将视市场发展公告该产品的销售等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国区产品独家代理协议》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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