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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33 股票简称:冠豪高新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冠豪高新 股票代码:600433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广茂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甲19号 联系电话:010-65931538 签署日期: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声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如下: 一、本报告书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报告书。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的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做出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林广茂,曾用名:无,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5010319800409××××,无境外居留权;1980年4月9日生,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通讯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甲19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总股本5%的情形。 第三节 持股目的及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的判断,因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以自有资金买入公司股票,并向“赵某”账户转入资金买入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29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0号),2013年1月起,信息披露义务人账户与“赵某”账户大量买入公司股票,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操控“赵某”账户买卖公司的股票。2013年3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某”两个账户合计持有公司31,577,88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95,140,000股的5.31%(首次超过5%),截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均超过其总股本的5%,其中2013年5月2日合计持股比例最高达到7.78%。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就该两账户合计持股达到5%比例事项履行相关报告义务,通知公司并予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对相关法规学习和了解不够,以致未意识到本人账户及“赵某”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合计达到5%的情形须依法履行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冠豪高新股份40,339,766股,占冠豪高新目前总股本1,190,280,000股的3.39%,“赵某”账户持有冠豪高新股份47,091,366股,占冠豪高新目前总股本的3.96%。信息披露义务人账户与“赵某”账户合计持有冠豪高新股份87,431,132股,占冠豪高新目前总股本的7.35%。信息披露义务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并承诺今后将认真学习有关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冠豪高新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减持冠豪高新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数额及比例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赵某”账户不持有冠豪高新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账户和“赵某”账户合计持有公司的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的日期为2013年3月6日,并在其后至今合计持有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均超过5%。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冠豪高新拥有权益的股份为A股股票,持股数量为40,339,766股,占冠豪高新目前总股本1,190,280,000股的3.39%。“赵某”账户在冠豪高新拥有权益的股份为A股股票,持股数量为47,091,366股,占冠豪高新目前总股本1,190,280,000股的3.96%。信息披露义务人账户与“赵某”账户目前合计持有冠豪高新A股股票87,431,132股,占冠豪高新目前总股本的7.35%。 二、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账户和“赵某”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账户和“赵某”账户自合计所持公司股票数量达到总股本5%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账户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增持冠豪高新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账户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减持冠豪高新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3) “赵某”账户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增持冠豪高新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4) “赵某”账户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减持冠豪高新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公司2013年4月16日实施《二〇一二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账户和“赵某”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未公告的行为发生于2013年3月6日,并持续至本次公告日,因对相关法规学习不够,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过程中未意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未能及时向冠豪高新通报并进行信息披露。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补充披露。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林广茂 日期: 2014年5月1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林广茂 签署日期:2014年5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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