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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8
债券代码:112177 债券简称:13围海债TitlePh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围海债”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3 年5月27日发行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简称"13围海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77)至2014年5月26日将期满1年。2014年5月26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5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根据本公司"13围海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3围海债",代码为"112177"。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5、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6、票面利率:6.90%。

  7、每张派息额:人民币6.9元。

  8、年付息次数:1次。

  9、起息日:2013年5月27日。

  10、付息日期及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4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5月27日为本期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14年5月27日。

  1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9%。

  12、兑付日期: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还本条款,分别于2017年5月27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的30%,2018年5月27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则被回售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5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6年5月27日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权或行使部分回售权,则债券剩余本金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即在债券发行完毕后第4年偿还债券剩余本金的30%,第5年偿还债券剩余本金的70%。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5、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3围海债"的票面利率为6.90%。每手"13围海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9.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5.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2.1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5月26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27日;

  3、付息日:2014年5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5月2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围海债"持有人。2014年5月26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5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全宏

  联 系 人:成迪龙、陈伟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围海大厦

  电 话:0574-87901130, 87911788

  传 真:0574-87901002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 系 人:谭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电 话:010-6308103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联系电话:0755-25938043

  邮政编码:518031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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