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证券代码:002145 公告编号:2014—032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事项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4年5月21日公告《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1),其中两处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首段内容中部分原文“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3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材料,目前正处于证监会审核阶段。” 更正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4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材料,目前正处于证监会审核阶段。” 二、末段内容中部分原文“此外,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章程@的案》,逐条落实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更正为“此外,公司2014年5月16日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章程@的案》,逐条落实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特此更正。详细见更新后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 由此给投资者造成不便,公司深表歉意,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4—033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李建锋先生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4年5月19日,李建锋先生持有中核钛白股份12,117.74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9.547%;陈富强先生持有中核钛白股份3,302.91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8.054%,胡建龙先生持有中核钛白股份2487.80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66%,三股东合并持有中核钛白股份17,908.466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3.667%。 2014 年 5 月 21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胡建龙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胡建龙先生于2014年5月20日下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21.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6%。本次减持前胡建龙先生持有中核钛白股份2487.80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66%,减持后胡建龙尚持有中核钛白股份1865.85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550%,不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一、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胡建龙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胡建龙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本次减持前后合并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没有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的股东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本次减持的股东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后胡建龙先生不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依然属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不会造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承诺合并计算股份“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6、胡建龙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减持符合此规定。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曾做出全部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本次减持的股份,为胡建龙先生于2012 年 8 月 13 日根据《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细见中核钛白 2012 年 8 月 2 日公告文件)受让取得的700万股股份其中的一部分,并承诺该700万股股份“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由于公司 2013 年 1 月完成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胡建龙作为收购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故限售期限延长至2014年 2月 1 日,该股份已于 2014年 2月 7日上市流通(详细见2014年1月29日公告,公告编号2014-001),本次减持的股东未违反上述的锁定承诺。 三、备查文件 1、胡建龙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2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