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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4-023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1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大楼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卢纯董事长主持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62,443,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62,306,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0%,反对137,00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62,443,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请大华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2014年中期财务报表审阅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用为:财务报表审计费用2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6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3,062,443,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和卢少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4-024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1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大楼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卢纯董事长主持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如下: 2013年度母公司共实现税后利润8,897,785,964.95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方案如下: 1.按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89,778,596.50元。 2. 按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89,778,596.50元。 3. 提取公积金后,2013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118,228,771.95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现拟按65%的分红比例,以2013年末总股本16,5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8042元(含税),共分派现金股利4,626,930,000.00元。 表决结果:同意13,071,98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61%,反对15,909,117股,弃权306,901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和卢少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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