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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3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1日上午10: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会议室; 4、会议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5、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4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金铎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3,426,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2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王弋飞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99.98%;反对5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99.98%;反对5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99.98%;反对5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99.98%;反对5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99.98%;反对5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该所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99.98%;反对5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号厂房及一体机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7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99.98%;反对5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 以上各议案已由2014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在2014年4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同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听取了独立董事关于2013年度的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王弋飞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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