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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4-043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14年5月21日上午9:00 (三)召开地点:公司(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江中路90号) (四)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五)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方式 (六)主持人:王耀方董事长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152863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7.77 %。 (二)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863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童朋方张祥元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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