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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14 股票简称:雅致股份 编号:2014-032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4《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九洲电器大厦五楼本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4、会议召集人: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田俊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73,781,78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为173,769,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99%;反对票为12,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1%;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4、否决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为4,277,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6%;反对票为28,031,6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13%;弃权票为141,472,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41%。 同意股份数不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否决。 5、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田俊彦先生、李刚先生、王泽明先生、张建国先生、张东胜先生、袁照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崔忠付先生、张阜生先生、夏新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田俊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7.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7.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泽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7.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建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7.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东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7.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袁照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7.7、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崔忠付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7.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阜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7.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夏新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14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24。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胡永涛先生、刘安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8.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永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8.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安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以上监事简历详见2014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4-025)。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为145,852,29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3.93%;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27,929,49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07%。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45,852,29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3.93%;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27,929,49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07%。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69,503,8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7.54%;反对票为50,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3%;弃权票为4,227,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3%。 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刘小英律师、邓文胜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雅致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3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 2014年5月1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5月21日上午11:30在本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由田俊彦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参会人数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及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田俊彦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选举李刚先生、王泽明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2、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具体如下: (1)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田俊彦 委员:夏新平(独立董事)、崔忠付(独立董事) (2)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阜生(独立董事) 委员:崔忠付(独立董事)、李刚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夏新平(独立董事) 委员:张阜生(独立董事)、王泽明 (4)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崔忠付(独立董事) 委员:张阜生(独立董事)、王泽明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委员的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3、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张东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郭庆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意续聘刘定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同意续聘袁照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同意续聘罗云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李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14年5月22日巨潮资讯网。 4、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续聘刘安沛先生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5、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续聘张丽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相关人员简历附后。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1、董事长田俊彦: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中国南山集团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成都赤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赤晓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开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长。 田俊彦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副董事长李刚:男,196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美国UTStarcom 深圳研发中心顾问、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深圳基原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副董事长。 李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副董事长王泽明:男,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综合计划处副处长、中国无机材料科技实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管部副总经理、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总经理。现任赤晓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赤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莞南山轻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赤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 王泽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独立董事崔忠付: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国务院口岸办公室,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处长、处长,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处长。现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南开大学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贸促会物流行业分会副会长,中国物流技术协会会长,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崔忠付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独立董事张阜生: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企业财务与西方会计学专业硕士。曾任吉林省财政厅企财处科员,吉林省财政厅商财处副科长、科长,吉林省财政厅商贸金融处副处长,深圳市税务局涉外处副处长,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深圳市蛇口地方税务局局长、书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法规处处长。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张阜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6、独立董事夏新平:男,196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曾任华中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系主任及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金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夏新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7、董事总经理张东胜:男,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厦门金州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西安力信工艺玻璃品厂董事,陕西广盛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东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3,900股,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8、常务副总经理郭庆: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中级工程师。曾任中国南山(开发)集团研究发展部项目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项目经理、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策划部经理、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郭庆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9、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袁照云: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合肥市进出口公司财务部经理,深圳香港中旅货运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总经济师,赤晓企业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港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袁照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4,000股,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0、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定明:男, 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湖北省仙桃市经济委员会技术改造科科长、华新仙桃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北省仙桃市建筑管理局副局长、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本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刘定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0,000股,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1、副总经理罗云松: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雅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罗云松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0,000股,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2、副总经理李震: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威海润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经理、深圳市宝德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北京方能晶欣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刘安沛: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曾任深圳深联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本公司审计部经理、监事。 刘安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4、证券事务代表张丽:女,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现任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张丽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雅致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4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4年5月21日下午2:00在本公司第二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永涛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5月14日以直接送达或邮件的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全体监事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选举胡永涛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一致。 胡永涛先生简历如下: 胡永涛: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南山集团审计室审计员、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深圳赤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松尾钢结构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赤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赤晓企业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胡永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4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按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73,781,78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92%。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田俊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议案4和议案11是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议案11系由公司自然人股东官木喜先生提出,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议案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和议案11是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议案11获得了有效通过,议案4未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 2、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 3、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为173,769,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99%;反对票为12,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1%;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 4、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为4,277,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6%;反对票为28,031,6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13%;弃权票为141,472,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41%。 5、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 6、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 7、审议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田俊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2)审议《关于选举李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3)审议《关于选举王泽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4)审议《关于选举张建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5)审议《关于选举张东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6)审议《关于选举袁照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7)审议《关于选举崔忠付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8)审议《关于选举张阜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9)审议《关于选举夏新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8、审议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胡永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2)审议《关于选举刘安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173,781,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 9、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为145,852,29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3.93%;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27,929,49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07%。 10、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票为145,852,29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3.93%;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弃权票为27,929,49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07%。 11、审议《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 同意票为169,503,8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7.54%;反对票为50,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3%;弃权票为4,227,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3%。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小英: 邓文胜: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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