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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19日证监许可【2014】31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较低的品种。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5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二十个部门,分别是股票投资部、数量投资部、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委托投资部、研究部、交易管理部、营销策划及产品开发部、信息技术部、客户服务部、市场部、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行政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公司在北京、上海、西安、成都、武汉、福州、沈阳、广州和南京等地设立了九家分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此外,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责任、回报、专业、进取”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组合,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4年5月15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4只ETF及1只ETF联接基金: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证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只QDII基金: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3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理财 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讲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4年1月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8年11月起兼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月23日起代为履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王颢先生,董事,博士。2000年12月-2002年9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综合室总经理;2002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 4年1月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刘虹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1985年7月-1998年11月,任国家计委国土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主持工作);1998年11月-2000年9月,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计划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00年9月-2004年9月,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处长;2004年9月-2006年2月,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2006年2月-2007年6月,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改革部总经理;2007年6月-2007年8月,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高级专家;2007年8月至今,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高岐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会计处处长、副总经理;上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管会副主任;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1997年5月-2000年4月,任职于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2000年4月-2007年2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部;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独立董事,国家开发银行顾问,高级经济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处长、处长),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副局长),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国家开发银行(总会计师)工作。

  宣伟华女士,独立董事,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院法学修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1986年-1993年,华东政法大学任教;1993年-1994年,日本神户学院大学法学部访问教授;1994年-1998年,日本国立神户大学学习;1999年-2000年,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2001年始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于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法律事务。曾代理过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共同诉讼案件,被CCTV?证券频道评为“五年风云人物”,并获得过“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叶永刚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1983-1988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助教;1989-1994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讲师;1994-1997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1997年至今,任武汉大学教授,先后担任副系主任、系主任、副院长等行政职务。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2005年至今任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瑞穗金融集团教授。2007年-2010年,兼任美国金融学会理事;2010年至今兼任美国西部金融学会理事;1997年至今兼任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研究员;2007年至今兼任纳斯达克公司经济顾问理事会理事;2009年至今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院长;2003年至今兼任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监事长,大学本科。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谢红兵先生,监事,双学士学位。1968年入伍,历任营教导员、军直属政治处主任;1992年转业,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营业处处长兼房地产信贷部经理,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调总行负责筹建基金托管部,任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2005年负责筹建银行试点基金公司,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董事长;2008年任中国交银保险公司(香港)副董事长。2010年退休。

  吴朝雷女士,监事,硕士学位。1988年9月-1990年12月任浙江省永嘉县峙口乡人民政府妇联主任、团委书记;1991年10月-1998年2月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民政科长;1998年3月-2001年6月,任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助理检察员;2001年6月-2007年8月,就职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任三级检察官;2007年8月起任民生人寿北京公司人事部经理。2007年11月-2009年12月,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0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纪委副书记、大成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年-2002年,历任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年-2006年,历任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6年1月-7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06年8月-2008年5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8年5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7月13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年3月19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春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长春税务学院、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09年7月13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0月25日起任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冰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主管。2004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年7月13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刘明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992年至1996年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鷺江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至2000年曾任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01年至2004年曾任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2004年3月加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现任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13年10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股票投资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屈伟南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郑州纺织工学院、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2月1日起任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7日起任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19日起任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4名。名单如下:

  陈尚前,固定收益部总监,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立,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陶铄,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磊,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下转B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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