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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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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

  重要提示

  1.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19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采用有固定期限半封闭型的滚动分级运作模式,通过基金收益分配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安排,将基金份额分为低风险的聚利A和具有杠杆的聚利B,两类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两类份额分开募集,募集后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以18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 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聚利A获得应计约定收益。聚利B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获得扣除聚利A份额本金和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基金剩余净资产。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4日,两类基金份额分别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聚利A份额的募集期限为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4日,聚利B份额的募集期限为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7.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聚利A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聚利A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聚利B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募集目标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聚利A的发售规模不超过21亿元,聚利B的发售规模不超过9亿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规模进行控制并及时公告。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聚利B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聚利B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9.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1.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4年5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4.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就本基金而言,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

  分级运作周期内,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两类份额看,聚利A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聚利B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19号文准予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000631;聚利A份额基金代码:000632;聚利B份额基金代码:000633

  基金简称:中银聚利分级债券

  基金英文简称:BOC JULI Graded Bond Fund

  (三)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采用有固定期限半封闭型的滚动分级运作模式,通过基金收益分配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安排,将基金份额分为低风险的聚利A和具有杠杆的聚利B,两类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两类份额分开募集,募集后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以18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 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聚利A获得应计约定收益。聚利B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获得扣除聚利A份额本金和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基金剩余净资产。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聚利B的申购、赎回以及聚利A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过渡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五)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聚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

  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或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公式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期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重新设定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前公告下6个月聚利A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3.0%(含)。

  聚利A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聚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1.4%,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内,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4%。

  例如,如果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00%,则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最初6个月内,聚利A份额适用的年化约定收益率=1.1×3.00%+1.4%=4.7%。

  聚利A份额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以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为准。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七)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当日、每个开放期前20个工作日和后20个工作日期间以及过渡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不受前述限制。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募集目标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聚利A的发售规模不超过21亿元,聚利B的发售规模不超过9亿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规模进行控制并及时公告。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聚利B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聚利B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聚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十二)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发售。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3. 办理认购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销售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一)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4日止。其中聚利A份额的募集期限为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4日,聚利B份额的募集期限为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聚利A、聚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参与聚利A或聚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聚利A又参与聚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聚利A、聚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费率

  本基金聚利A不收取认购费。聚利B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聚利B的认购费率如下:

  1、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聚利B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

  注: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认购聚利B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

  注: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认购聚利B份额时,可在上述认购费率基础上享受一定幅度的费率优惠,详情可参见本公司2014年3月21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基金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认购聚利B 5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27.5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额=(50,000-298.21+27.5)/1.00=49,729.2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聚利B,可得到49,729.29份基金份额。

  (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认购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聚利A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聚利A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聚利B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4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聚利A份额的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4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聚利B份额的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30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 预留印鉴;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下转B14版)

  

  

  

  

  

  

  

  

  

  

  

  

  

  

  

  

  

  

  

  

  

  

  

单笔认购金额M聚利B认购费率
M<100万元0.24%
100万元≤M<200万元0.16%
200万元≤M<500万元0.08%
M≥500万元1000元/笔

  

  

  

  

  

  

  

  

  

  

  

  

  

  

  

  

  

  

  

  

  

  

  

单笔认购金额M聚利B认购费率
M<100万元0.6%
100万元≤M<200万元0.4%
2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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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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