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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14-017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15:00至2014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11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自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 146,956,524 股,占总股本的16.6971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4人,代表股份145,409,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52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47,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5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5,548,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0417%;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7%;弃权1,404,2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556%。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5,548,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0417%;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7%;弃权1,404,2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556%。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5,548,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0417%;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7%;弃权1,404,2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556%。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5,548,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0417%;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7%;弃权1,404,2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556%。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55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0451%;反对 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6%;弃权1,396,4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503%。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548,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0417%;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7%;弃权1,404,2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55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情况:同意145,541,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037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7%;弃权1,410,7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6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各位股东作了201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宁、陈建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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