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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保基建 股票代码:00096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港保税区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4年5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天保基建非公开发行新股增加公司总股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由74.98%被动减少至51.45%。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由于天保基建非公开发行股票,且信息披露人不参与认购,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74.98%被动减少至51.45%。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天保基建的发展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的天保基建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保基建519,087,178股股份,占天保基建发行前总股本的74.98%,为天保基建的控股股东。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02号)批复,天保基建于2014年4月29日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16,6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认购天保基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316,600,000股计算,本次发行实施后,天保基建股本总额为1,008,937,178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天保基建519,087,178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份的51.45%。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保基建的股份比例由发行前的74.98%降至51.45%。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是天保基建的控股股东。 二、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天保基建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天保基建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人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邢国友 签署日期 :2014年5月2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邢国友 签署日期 :2014年5月21日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保基建 股票代码:00096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66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66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4年【5】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基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签署的《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6,950.00万股。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成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6.89%的股份,导致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动。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保基建股份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天保基建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权投资收益。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所持有的天保基建的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天保基建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02号)批复,天保基建于2014年4月29日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16,6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6,950万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天保基建的股权比例为6.89%。 二、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参与天保基建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未持有该公司股票,通过参与认购天保基建本次非公开发行,共持有该公司6,950万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天保基建的股权比例为6.89%,如下表所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账户获配股份的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所获得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为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天保基建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天保基建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人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罗维开 签署日期 :2014年5月2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罗维开 签署日期 :2014 年5月20日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保基建 股票代码:00096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址:南京市溧水县和凤镇凤翔路9-1号 通讯地址:南京市溧水县和凤镇凤翔路9-1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4年5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签署的《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现金认购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6,100万股。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6.05%的股份,导致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动。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保基建股份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天保基建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权投资收益。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所持有的天保基建的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天保基建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02号)批复,天保基建于2014年4月29日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16,6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6,100万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天保基建的股权比例为6.05%。 二、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参与天保基建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未持有该公司股票,通过参与认购天保基建本次非公开发行,共持有该公司6,100万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天保基建的股权比例为6.05%。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所获得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的天保基建股份锁定期为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天保基建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天保基建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人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章):张剑华 签署日期 :2014年5月2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5、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6、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7、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8、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章):张剑华 签署日期 :2014年5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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