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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14-012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3日(星期五)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5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一天,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2午15:00至5月23日下午15:00。 3、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B区元创国际1810会议室 5、召集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443,070,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242%。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442,383,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数686,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同意442,535,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793%;反对 396,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96%;弃权13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11%。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议案2: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同意442,535,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93%;反对 396,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96%;弃权13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11%。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议案3: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同意442,535,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93%;反对 396,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96%;弃权13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11%。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议案4:审议《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同意442,535,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93%;反对 39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86%;弃权14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21%。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议案5: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同意442,663,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081%;反对 40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908%;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1%。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每10股派发现金1.00元<含税>, 不送股不转增) 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1.同意442,535,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92%;反对 39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86%;弃权1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22%。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议案7: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同意442,535,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92%;反对 39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86%;弃权1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22%。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议案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同意442,535,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92%;反对 39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886%;弃权1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22%。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卫东、邹津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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