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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A、B 公告编号:2014-03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5月23日上午0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吕航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45,870,5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66.22%。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45,870,560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5.24%。 3、B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天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4.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凌敏律师、胡银亮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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