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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1 股票简称:新南洋 编号:临2014-11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4 年4 月29日公告。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上午在上海市广元西路55号浩然高科技大厦3楼308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7人,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4,633,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307 %。 (三)会议表决方式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钱天东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董事钱天东、吴竹平、朱敏骏、周思未、谢子坚、刘凤委等6 人出席会议;董事刘牧群、陆辉、鲍方舟等3人因故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5 人,监事吴萍、黄介彪等2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肖容、张路、陈慧娟等3人因故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朱凯泳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商令、副总经理宋培林、总会计师刘江萍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方祥勇律师、雷丹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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