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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0版)

十二、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三、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转让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不设限售期,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十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及其他投资项目、补充境内外重大工程承包项目营运资金和补充一般流动资金。

十五、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

本次发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对上述15项表决事项逐项审议批准;如有部分事项表决未通过,则视为本议案整体未通过。

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框架下,本次优先股分期发行无需经过届时已发行的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或普通股类别股东大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附件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0亿元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三类项目:

单位:亿元

一、基础设施及其他投资项目

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合理增长的大背景下,公司积极拓展市场份额,重点发展市政、路桥及公共建筑等基建业务,致力于成为具有专业背景的基础设施投资发展商,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施工总承包项目,有利于优化企业经营结构。同时,通过基础设施及其他投资业务发展,有力提升了中国建筑的品牌形象和行业竞争优势。

本次拟将募集资金48.3亿元用于4个基础设施及其他投资项目,项目相关情况如下:

(一)东湖通道(梅园-喻家湖)项目

1、项目情况

东湖通道工程(梅园-喻家湖路)起于武汉市东湖梅园,止于喻家山北路出口处,工程全长3.9公里;工程内容以隧道工程及附属工程为主体,包括:隧道工程、道路与排水工程、供电与照明工程、监控系统、景观绿化工程、隧道管理中心等配套附属工程及相应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等。东湖通道工程是我国最长的湖底隧道,项目建成后将分流东湖生态风景旅游区的过境交通,有效缓解景区及周边交通压力。

本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方式运作实施。项目由武汉市政府委托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业主,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宏达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按70%:30%的比例,共同设立中建武汉桥隧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执行项目。

本项目于2013年7月开工,项目的计划投资额为32.90亿元;截至2014年4月底,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投入资金0.3亿元。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6.4亿元,并通过增资或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中建三局,作为其履行对项目公司出资义务的资金,项目资金不足的部分,由项目公司自筹解决。

2、审批情况

本项目已经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建委关于东湖通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建委关于东湖通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关于武汉东湖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的批准。

(二)郑州至登封快速通道改建项目

1、项目情况

郑州至登封快速通道改建工程,起点位于郑州市南三环与S316交汇处,终点位于登封市东京店镇耿庄大王村(与G207线交汇),路线全长73.6公里,其中郑州境全长12.4公里;新密境全长34.6公里;登封境全长26.6公里。本项目是郑州市交通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完善郑州市道路运输网络布局,促进沿线区域旅游产业的发展。

本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方式运作实施。项目业主为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由中国建筑全资所有的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按51%:49%的比例,共同设立郑州中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执行项目。

本项目于2013年3月开工,项目的计划投资额为35.8亿元;截至2014年4月底,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额15.0亿元。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20.8亿元,并通过增资或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如果后续出现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由项目公司自筹解决。

2、审批情况

本项目已经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至登封快速通道改建工程立项的批复》文件、《关于郑州至登封快速通道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郑州至登封快速通道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的批准。

(三)福州海峡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

1、项目情况

福州海峡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总用地面积约73.33万平方米,包括一座约13万平方米的主体育场、一座约4万平方米的综合体育馆、一座约3万平方米的游泳馆和一座约3万平方米的网球中心。福州海峡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是2015年全国首届青年运动会举行开闭幕式场地,建成后将成为福州市的标志性建筑,在体育竞赛功能上能满足全国运动会和世界单项比赛的要求,同时能够满足日常体育健身、休闲娱乐、餐饮、商业购物等使用要求。

本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方式运作实施。项目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福州市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处作为建设业主,由中国建筑全资所有的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照97.5%:2.5%的比例,共同设立福州中建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执行项目。

本项目中,体育场、体育馆(包括游泳馆)和网球馆分别于2012年6月、2012年10月和2013年6月开工,项目的计划投资额为35.4亿元;截至2014年4月底,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额17.5亿元。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6.3亿元,并通过增资或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项目公司,如果后续出现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由项目公司自筹解决。

2、审批情况

本项目已经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州海峡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关于同意福州海峡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含市体校)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州海峡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文件。

(四)杭州国际博览中心项目

1、项目情况

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北至鹏起路,南至奥博双塔,东至奔竞二路,西至地铁博览站,用地面积19.0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近85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31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53万平方米。本项目作为杭州市钱江世纪城建设的重大工程,是实施杭州市会展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要支撑,被纳入杭州市“十二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本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方式运作实施。项目业主为杭州奥体博览中心萧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中国建筑和其全资拥有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40%:60%的比例,共同设立杭州中建国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执行项目。

本项目于2012年7月开工,本项目的计划投资额为51.8亿元,截至2014年4月底,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37.0亿元。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14.8亿元,并通过增资或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项目公司,如果后续出现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由项目公司自筹解决。

2、审批情况

本项目已经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国际博览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文件、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文件的批准。

二、补充境内外重大工程承包项目营运资金

近年来,公司持续实施“突破高端、兼顾中端、放弃低端”的经营战略,通过“大市场、大业主、大项目”的经营举措,境内外建筑工程业务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新签合同额、营业额均呈持续增长态势,同时也带来了持续的资金需求。因此,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约176.7亿元用于补充境内外重大工程承包项目营运资金,相关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三、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除用于基础设施及其他投资项目和补充境内外重大工程承包项目营运资金外,剩余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建筑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发展,境内外新签合同额持续增长,产生较大的资金需求,需要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速动比率为0.63,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数0.74;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32和79.0%,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流动资金补充到位后,将为公司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公司的综合抗风险能力;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对更多大型项目的承揽,从而支撑公司业务持续增长,巩固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

附件三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根据优先股发行方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本次发行优先股对公司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影响分析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上升,短期内,在募集资金的效用尚不能完全得到发挥的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而有所下降。但从中长期看,公司优先股募集资金带来的资本金规模的增长将带动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并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利润水平。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和资本金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净资产收益率。

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的影响结果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带动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二是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将影响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率将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11-2013年,本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6.33%、16.52%、18.60%,在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优先股募集资金所产生的盈利增长预计可超过支付的优先股股息,未来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将在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增厚。

以公司2013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假设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将300亿元优先股全部发行完毕,股息率为6.5%-7.5%(仅用于示意性测算,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的预期),并于2013年5月宣告全额发放当年优先股股息(计提应付股息),优先股股息未在税前抵扣。在完全不考虑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带来的任何效益的情况下,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如下:

注:(1)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优先股股本-当年已宣告优先股股息;

(2)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当年已宣告优先股股息)/普通股股本;

(3)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当年已宣告优先股股息)/(发行前加权平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权平均的当年已宣告优先股股息)。

二、董事会关于填补回报的措施

为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保障。

1、保持稳定的资本经营效率。近3年来,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达到16%以上。公司将继续贯彻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区域化、国际化的发展策略,进一步深化降成本增效益的各项措施,稳步推进业务发展,继续保持较高的经营效益水平,保障股东的长期利益。

2、优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在该等领域内具备技术、管理、运营的综合优势。通过募集资金的投入,公司股东可以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督以及募投项目变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争取在中长期内募集资金产生的盈利增长额超过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息,增厚股东每股收益。

3、建立基于股权激励的管理层激励及约束机制。公司于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议案,并于2013年6月28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除董事会确定的特定情况外,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的业绩条件包括公司前一个财务年度剔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剔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等。股权激励不仅确保了股东回报,更使公司各级主要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高度挂钩,将有效提升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

4、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为严格控制公司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公司定期组织召开运营分析会确定各子公司的预算调整指标,将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与各级管理层的绩效年薪挂钩。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大监督”体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推进内部审计,把风险管控作为年度常态性工作。上述措施有效提升了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确保公司实现持续稳健的经营效益。

5、继续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积极通过现金分红回馈股东。未来,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继续为股东创造价值。

附件四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加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加粗字体内容为新增内容)

表注:

(1) 章程修订对比表中所称“《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指导意见》”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3号指引》”是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 修改前后条款内容以“……”指代者,为修改前后内容一致,下同。

(3) 添加条款致其后条款的序号顺延,下同。

(4) 若修改(添加)条款前已有添加条款,本条款修改后的序号已根据此前条款添加而顺延,下同。

附件五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14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及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情况、本公司长远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本公司就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进行落实,以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近年来,本公司业务稳步增长,资金需求逐年上升。本公司董事会基于本公司经营情况,并结合本公司未来三年的发展前景及战略计划,制定本规划。

二、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1、本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本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2、本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本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股票价格与本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董事会应当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方案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应就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三、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1、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本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监督本规划的贯彻执行,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本公司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本公司应当遵守股东回报规划。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本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在董事会制定调整方案后,将调整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本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本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仅针对公司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股息回报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方案执行。

3、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六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的事宜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及有关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的审核意见等情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具体方案及相关申请文件、配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等)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2、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分期发行、发行起止日期、票面股息率、发行对象的选择等具体事宜;

3、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公司、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等情形,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

5、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其他权益资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所需的备案、登记等事宜;

6、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的其他事宜。

7、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

在股东大会向董事会作出上述授权的前提下,董事会将上述权利转授予由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成的董事二人小组负责办理及处理上述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有关事宜。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4-027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与会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35次会议(“会议”)于2014年5月23日在北京中建大厦A座举行。公司5名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668 证券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4-029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00开始

●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日航酒店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

● 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和转融通业务

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66次会议决议,现将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00开始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日航酒店

4.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5.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的说明:

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参加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者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同一表决权在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表决的,或同一表决权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6.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相关方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方式的说明:

由于公司A股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建议有关融资融券投资者尽早向受托证券公司征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相关方参与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的具体事宜按照上交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66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5月2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 截至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前述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议登记

1. 登记方式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股东大会回执(见附件二),并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 登记时间

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或之前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3. 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3层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7)

联系人:张洪强

电 话:010-88083288

传 真:010-88082678

五、现场会议出席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持如下证件参加现场会议:

1.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2.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66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三: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4年6月25日(周三)上午10:00召开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附注:

1. 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2. 委托人签名(盖章)栏,自然人股东为签名,法人股东为加盖法人公章。

3.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写。

2. 此回执须于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或以前在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以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

3. 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3 层董事会办公室,传真号码010-88082678,邮政编码100037。

附件三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规则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第二次修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网络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二)表决方法

1. 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2. 分项表决方法:

(三)表决意见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三、投票举例

(一)某股东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则应申报如下:

(二)某股东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议案1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三)某股东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议案1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四)某股东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议案1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四、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虑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较多,若股东需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的意见,可直接申报价格“99.00元”进行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股东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三)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及对同一议案在网络投票中多次申报的,均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五)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一)基础设施及其他投资项目48.3
(二)补充境内外重大工程承包项目营运资金176.7
(三)补充一般流动资金75.0
合 计300.0

序号项目名称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总包合同额募集资金

使用量

1天津高新区中央商务区项目2012年8月2016年8月78.09.5
2武汉绿地中心项目2011年9月2017年12月75.09.1
3阿尔及利亚南北高速项目2013年5月2016年4月73.99.0
4北京鲁能总承包项目2013年7月2015年12月56.96.9
5重庆京东方第8.5代新型半导体显示器件及系统项目2013年11月2014年12月56.66.8
6深圳市平安金融中心项目2012年1月2016年1月55.06.7
7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重油制烯烃、芳烃项目2013年10月2018年12月53.06.4
8吉林敦化至通化高速公路项目2014年4月2016年12月50.26.0
9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项目2014年4月2018年3月48.15.8
10淮北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2013年12月2016年1月36.04.3
11天津现代城总承包项目2013年1月2015年12月35.24.2
12重庆国际金融中心项目2013年9月2018年3月35.04.2
13贵州都匀城市道路建设项目2013年4月2016年8月32.03.8
14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项目2013年12月2018年1月31.73.8
15内蒙古牙克石兴安新城基础设施项目2013年11月2015年12月30.03.6
16北京正大总承包项目2014年4月2017年10月28.93.5
17兰州高新区基础设施及公建项目2013年8月2016年3月28.03.4
18郑州市市民公共服务中心核心区9条道路等项目2014年3月2015年9月27.03.2
19刚果(布)金得累体育场建设项目2013年6月2015年5月26.73.2
20东莞国贸中心项目2014年2月2017年10月24.52.9
21刚果(布)1号公路升级改造项目2013年9月2015年10月24.32.9
22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项目2014年2月2016年11月24.02.9
23贵州省贵定县市政道路建设项目2013年12月2016年4月23.72.8
24贵州六盘水城市快线项目2013年1月2015年8月22.62.7
25北京金融街(月坛)中心项目2013年3月2016年12月22.52.7
26广东湛江荣盛中央广场项目2013年12月2016年4月22.02.6
27苏州国展商业广场项目2014年1月2018年12月21.02.5
28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站前YQZQ-9标项目2013年8月2016年1月20.82.5
29南京市青奥中心项目2012年4月2016年8月20.02.4
30乌鲁木齐ZF标项目2013年4月2015年12月19.82.4
31贵州茅台学院项目2014年1月2015年8月18.82.3
32上海轨道交通十号线吴中路停车场项目2013年2月2015年10月18.82.3
33福建长乐滨江滨海路项目2013年3月2015年8月16.92.0
34昆明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项目2013年8月2015年5月15.11.8
35深圳深业上城(南区)商业及LOFT总承包项目2014年2月2015年12月14.71.8
36贵州省人民大会堂配套项目2014年1月2015年8月14.21.7
37辽宁盘锦内湖中桥、东桥项目2013年12月2015年11月13.81.7
38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项目2014年1月2017年1月13.61.6
39重庆市江津几江大桥项目2012年12月2016年3月13.31.6
40深圳地铁9号线工程9105标段项目2012年11月2016年12月13.01.6
41上海虹桥丽宝广场项目2013年5月2015年12月12.71.5
42上海四川北路项目2013年7月2016年11月12.61.5
43鄂州市吴楚大道西段项目(第二标段)2013年6月2015年8月12.51.5
44北京华都项目2013年8月2017年6月12.51.5
45开封市新区中心商务区会议中心、展览中心、博物馆和规划馆项目2014年4月2016年3月12.31.5
46天津津湾9号楼项目2013年7月2016年7月11.91.4
47安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2013年12月2016年8月11.61.4
48扬州环球金融中心项目2013年10月2015年12月11.51.4
49福建琅岐环岛路西北段项目2013年9月2015年9月11.51.4
50北京凯德天宫院项目2013年11月2016年3月11.41.4
51广东湛江中心人民医院(首期)迁建项目2013年9月2015年5月10.81.3
52北京理工科技园项目2013年6月2015年6月10.71.3
53周口市东外环路新建项目2013年4月2015年6月10.61.3
54濮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项目2013年7月2016年4月10.61.3
55广东珠海科技创意产业园一期项目2014年2月2015年12月10.01.2
56天津富力A09项目2013年5月2017年4月9.91.2
57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二期扩建项目2013年12月2015年12月9.01.1
58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东航站区T3A航站楼项目2013年4月2015年9月8.51.0
59沈阳沿海国际中心项目2013年5月2015年6月6.10.7
60四川内江市民广场项目2013年10月2015年5月6.00.7
合计1,467.3176.7

公司名称流动比率(倍)速动比率(倍)资产负债率
中国中铁1.200.6684.6%
中国铁建1.210.6984.8%
中国交建1.050.7279.6%
中国中冶1.100.6082.9%
中国化学1.291.0268.4%
平均1.170.7480.1%
中国建筑1.320.6379.0%

指标2013年/2013年12月31日
发行前发行后

(不考虑任何募投效益)

股本(亿股)3003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亿元)1,180.371,457.87-1,460.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亿元)203.99203.99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80.60-0.61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8.6%16.7%-17.0%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修订依据
1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211.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132条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11.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139132条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因新增条款导致序号变更而进行的修订。
315.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15.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416.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16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普通股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根据《管理办法》[注(1)]第七条修订。
517.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17.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百元。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修订。
619.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

19.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普通股股份数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注(2)]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720. 公司股份总数为30,000,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000,000,000股。20.公司股份总数为30,000,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由普通股和优先股构成,其中为:普通股30,000,000,000股。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8(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根据《指导意见》一、(四)条修订。
92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29.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普通股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10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根据《指导意见》二、(十四)条修订。
113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3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123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3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1333.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33.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14(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根据《指导意见》一、(七)条修订。
15……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指导意见》一、(七)条修订。
16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

……

根据《指导意见》一、(七)条修订。
1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根据《指导意见》一、(七)条修订。
18(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根据章程规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1960.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60.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符合本章程第5章的规定。根据《指导意见》一、(五)条修订。
20(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217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79.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2283.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83.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新增“第5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注(3)] 
23 96. 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回购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根据《指导意见》一、(四)条修订。
24 9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优先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公司回购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公司优先股可在发行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优先股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修订。
25 (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指导意见》一、(二)(三)(五)(六)(七)条以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订。
26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事项以及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表决权。

根据《指导意见》一、(五)条修订。
27 本条第一款所述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应持续有效,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之日。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方式依据发行方案的规定执行。

根据《指导意见》一、(六)条修订。
28 (7)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8)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根据《指导意见》一、(二)条修订。
29 102. 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特别规定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适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指导意见》一、(一)条修订。
30……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第(6)项、第(7)项、第(12)项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第(6)项、第(7)项、第(12)项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第(21)项事项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普通股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在会上发表明确意见。

跟据《3号指引》第六条修订。
31125.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96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

132.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10396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

因新增条款导致序号变更而进行的修订。
32133. 本章程第96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98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99条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40. 本章程第10396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0598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10699条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因新增条款导致序号变更而进行的修订。
33143. 本章程第96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50. 本章程第10396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因新增条款导致序号变更而进行的修订。
34(4)支付股东股利。

……

(5)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

……

根据《指导意见》一、(二)条修订。
3516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71. 公司股东大会对就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因发行优先股而进行的配套修订。
36(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

(7)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3号指引》第五条、第六条修订。
37190. 公司有本章程第189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197.公司有本章程第196189条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因序号变动导致的修订。
38191. 公司因本章程第189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198. 公司因本章程第196189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序号变动导致的修订。
39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按前款规定分配后,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比例分配。

……

根据《指导意见》一、(三)条修订。
40(1)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4)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依法受到限制。

(5)有表决权股份,是指普通股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根据《指导意见》一、(一)(七)条修订。

序号提议内容是否为特别

决议事项

1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以特别决议

逐项审议

1.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1.2发行方式、分期发行
1.3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5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1.6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7赎回条款
1.8表决权限制
1.9表决权恢复
1.10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1.11评级安排
1.12担保安排
1.13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转让的安排
1.14募集资金用途
1.15发行决议有效期
2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3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4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序号表决事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1.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1.2发行方式、分期发行   
1.3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5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1.6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7赎回条款   
1.8表决权限制   
1.9表决权恢复   
1.10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1.11评级安排   
1.12担保安排   
1.13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转让的安排   
1.14发行决议有效期   
1.15募集资金用途   
2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3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4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号:

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址或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 股东账号 
参加会议方式□亲自参会 □委托代理人参会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88668中建投票22A股股东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1-议案8本次会议所有议案99.00元1股2股3股

序号议案内容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1.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1.011股2股3股
1.2发行方式、分期发行1.021股2股3股
1.3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1.031股2股3股
1.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1.041股2股3股
1.5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1.051股2股3股
1.6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1.061股2股3股
1.7赎回条款1.071股2股3股
1.8表决权限制1.081股2股3股
1.9表决权恢复1.091股2股3股
1.10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1.11股2股3股
1.11评级安排1.111股2股3股
1.12担保安排1.121股2股3股
1.13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转让的安排1.131股2股3股
1.14募集资金用途1.141股2股3股
1.15发行决议有效期1.151股2股3股
2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2.001股2股3股
3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3.001股2股3股
4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4.001股2股3股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001股2股3股
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6.001股2股3股
7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7.001股2股3股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8.001股2股3股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88668买入99.00元1股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88668买入1.00元1股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88668买入1.00元2股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88668买入1.00元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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