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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4-054TitlePh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罗贵华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西康路1255号普陀科技大厦7楼多媒体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25日至2014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5日下午15:00至2014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1,207,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4,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因此,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1,262,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689%。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独立董事于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3日公开征集投票权,会议时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周铭律师、肖浩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1.1 激励计划的目的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总量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解锁期及限售规定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7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41,16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8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和解锁安排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9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0 激励计划的审核、授予程序及解锁程序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1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2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3 授予、解锁或回购注销的调整原则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4 其他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141,221,48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1,16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周铭律师、肖浩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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