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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4-047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中标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项目中标主要内容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参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户户通"项目的投标工作。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的采购代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编号:[xjzfcg](GK)2014-032),公司中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户户通"项目第3包,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3,634.4216万元。

  本次招标货物名称为户户通接收设备(双模),其中包括接收机、接收天线、八木天线、高频头、馈线等。

  二、交易对方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属于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管辖的一个政府机关,信用优良,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013年公司实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销售收入合计3640.36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数字机顶盒营业收入的3.54 %。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中标金额约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中标项目的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影响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

  四、风险提示

  1、由于本次中标项目的供货合同尚未签订,最终的供货数量及金额以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

  2、项目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4-048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14年5月24日,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签署完成了高清机顶盒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1,800,000.00元。吉视传媒采购本批高清机顶盒将用于2014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全省高清机顶盒的发放。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该合同经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后签订。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929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仁德集团 4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胜杰

  注册资本:146,788.8229万元人民币

  公司经营范围:有线电视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服务业务;专业频道、付费频道、多媒体数据广播、视音频点播服务业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视购物、远程教育、远程医疗方面的信息及其网络传输服务业务;网络广告、网上通讯、数据传输、专用通道出租服务业务;广播电视网络、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及其线路的设计、安装和经营服务业务;广播电视、通信天馈线系统安装、调试;电子社区工程、水电气热收费方面的信息网络服务;卫星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咨询、应用和服务;吉林省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移动网短消息信息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广告有偿商业信息、网络商城);广播电视、通信及信息设备器材销售、软件开发(涉及专项审批的项目须凭有关审批许可经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

  2、关联关系: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2013年公司实现对吉视传媒销售收入合计5005.71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数字机顶盒营业收入的 4.87 %。

  4、履约能力分析:交易对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WIFI型高清机顶盒

  2、合同金额(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万元整

  3、合同签署完成日期:2014年5月24日

  4、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付款方式:本合同实施按批次付款制,以吉视传媒出具的每批次《数字电视机顶盒发货通知单》为结算依据,每批次《数字电视机顶盒发货通知单》内机顶盒全部到货后,吉视传媒向公司支付《数字电视机顶盒发货通知单》合计金额的30%,初验合格后支付60%,余款10%直接转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次日将质保金交付给公司。

  质量保证期为全部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两年内。

  6、违约责任:

  6.1如因买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1日按照逾期付款部分金额的0.5%。赔偿卖方。

  6.2质保期内卖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买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买方可以自行解决或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将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以补偿买方所遭受的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行支付不足部分。

  6.3交货不当的违约责任

  6.3.1 提早交货:事先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提前7天以上交货,买方视为卖方提早交货。买方有权拒收卖方货物,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与费用,买方有义务在合同或订单中约定的时间内提货,否则买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相应费用。

  6.3.2 延迟交货:卖方超过订单规定交货期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视为延迟交货。卖方应在发货通知单上确定的交货时间1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买方延迟交货的原因和预计到达时间,并获得买方许可。否则每延迟1日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金额的5%赔偿买方;延迟超过7日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从第三方采购,本合同因此解除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

  6.3.3无法交货:卖方在超出订单规定交货期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交期7天以上无法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买方视为卖方无法交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本合同,并根据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6.3.4 货物不符:事先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所交货物与买方认证样品存在差异,视为卖方货物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补救或将货物退回卖方,无论采前述哪种方式,买方都有权根据所受损失向卖方索赔。

  6.3.5 超出交货:事先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所交货物超出订单订货量,买方视为卖方超出交货。买方有权拒收多余货物并只须支付实收货物的货款,经双方沟通,如确认为卖方误发货,买方有义务保护多出部分货物安全,并协助将多出部分货物退回卖方,相关费用卖方承担。

  6.3.6 部分交货:事先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所交货物少于订单订货量,即为卖方部分交货。买方只须支付实收货物的货款,订单不足部分卖方必须在1周内补足。买方有权根据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6.3.7更改交货地点: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欲更改交货地点,均须提前于交货期5 天以上书面问询对方意见,并与对方协商确定是否予以更改。擅自更改交货地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更改方承担。

  6.4第三方索赔

  6.4.1交付货物存在权属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争议、抵押权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等),第三方向买方主张权利的,卖方需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相关人员获取证据、出庭作证的差旅费、误工费等。)

  6.4.2因卖方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在买方营销以及客户使用过程产生重大质量投诉或人身伤害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买方遭受的损失及为处理该事件所支出的成本。

  6.4.3在此类的诉讼或索赔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并选择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

  6.4.3.1获得授权,保障买方能够继续使用和销售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

  6.4.3.2经买方书面认可,改变产品,停止侵犯他人权利。

  6.4.3.3用不侵权且符合本合同的产品替换该侵权的产品。

  6.4.3.4买方有权退回侵权产品,卖方应退还已付金额,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本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1,800,000.00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5.11%。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1、已签合同订单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可抗力或违约责任影响的风险。

  2、存在因公司原因或未达到验收要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交货,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公司对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吉视传媒签订的《高清机顶盒采购合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4-049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0429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本公司提交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还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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