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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14-21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4年5月15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81,139,2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85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5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6月6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4年6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6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四、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9楼902室 咨询联系人:顾君珍 咨询电话:0991-5854232 传真电话:0991-2861579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29日 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14-22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年报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披露了本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我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问题: 1、关于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公司与部分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主要房产销售客户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时点、合同销售金额、各时点销售房款的收回情况)以及公司对前述客户房产销售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2、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认依据,以及公司的披露对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关于公司对持有新疆钾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钾盐公司”) 20%股权和公司对钾盐公司增资未果形成的期末应收债权的会计核算合规性问题,以及公司期末对该长期股权投资及应收债权的减值测试情况。 对以上关注事项,公司现补充披露如下: 1、(1)公司房产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收入的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本公司房产销售收入确认是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予以确认营业收入的:(1)商品已竣工并交付使用;(2)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3)收取部分或全部款项(对于收取部分款项的客户,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4)客户办理了入住手续。 自从2009年“7.5事件”以来,我公司房产所处的地理位置受到影响,政府积极鼓励和引导在乌市相关市区包括我公司项目所在区域进行投资,我公司被天山区政府纳入“非政府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单位”,当地政府也在想办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方面制定了相应优惠购房政策【当地政府就商铺销售未出台相关的限售政策文件】,尤其对购买商业的客户(商业的单价和总价较高),我公司予以三年分期付款和垫付部分首付款的优惠政策。由于下述三人符合我公司商品房优惠政策条件且所购商铺总价较高,因此我公司按照分期付款和垫付部分首付款的形式与下述三人签订了购房合同。 (2)公司与肖某a等客户销售房产的基本情况:肖某a(住宅19套),于2012.7-2013.8月签订合同,合同金额1920.16万元,期末应收账款843.46万元;肖某a(商铺5个),于2013.3月签订合同,合同金额4300万元,期末应收账款3200万元;罗某(商铺2个),于2013.9月签订合同,合同金额600.97万元,期末应收账款500.97万元;肖某b、彭某(商铺1个),于2013.12月签订合同,合同金额900万元,期末应收账款890万元。 肖某等客户购房及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公司对前述客户售房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具体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在收到部分房款、与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且客户已办理入住手续后,予以确认收入。虽然客户肖某a截至报告期末部分付款出现延误,但我公司经综合分析认为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2、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判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三) 权益工具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四)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企业在根据以上客观证据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这些客观证据相关的事项(也称“损失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否则,对于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2.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已发生减值,而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该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是否是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同时,企业应当从持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整个期间来判断。 公司对于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或者持续下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12个月的,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差额计提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准备。报告期内,公司持有自非二级市场取得的“唐山港”3600万股,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成本(投资时的公允价值)13600万元,报告期末公允价值(证券二级市场的收盘价)11016万元,下跌19%,跌幅未达到50%。“唐山港”在2013年度的公允价值变动处于上升、下跌、再上升、下跌的交替变换过程中,不是持续下跌状况。2013年年报编制时公司按照以上判断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了减值迹象判断,认为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2014年3月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公司已在2014年3月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且为盈利,处置事项在2014年一季报中披露,一季报已与2013年年报同时公告。 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附注的项目附注部分分别披露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信息,包括:截至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持股数量、成本、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等。但公司未在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不符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有关规定,现予以补充说明。 3、(1)公司对钾盐公司20%股权会计核算合规性说明:公司对新疆钾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钾盐公司”)剩余的20%股权投资成本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后的账面价值3,160万元【 2010年8月1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1264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持有的钾盐公司80%股权,转让后公司持有钾盐公司20%股权。主要相关会计处理方面: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股权转让及剩余股权进行了核算,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母公司确认了80%股份的股权转让收益9302.80万元,剩余20%的股份,在合并报表层面对其进行了公允价值的重新计量,确认了投资收益2320万元。】。因公司不参与钾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钾盐公司不形成重大影响(即:未在钾盐公司的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未参与钾盐公司的政策制定过程;未与其发生重要交易;未向其派出管理人员;未向其提供关键技术资料),故按成本法核算。 (2)期末应收债权形成的原因及其会计核算合规性说明:2013年末公司在其他应收款列示应收钾盐公司款账面余额3,626.05万元,系钾盐公司属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期间,公司为其垫付的经营资金。2010年12月钾盐公司拟将注册资本增加至5亿元人民币,为确保本公司在新疆钾盐公司持股比例, 2010年12月2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应收钾盐公司的债权3590万元进行增资,见2010年12月22日公告,其后公司一直与钾盐公司进行沟通,落实增资事宜,并于2011年至2013年年报、半年报中对增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依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按账龄已计提坏账准备1086.65万元,该应收款项2013年末账面价值2539.4万元。公司将继续督促钾盐公司,进一步落实增资事宜,若增资不再实施,公司将督促新疆钾盐公司偿还上述欠款。 (3)公司对前述股权和债权的减值测试情况:钾盐公司从2010年9月因股东及股权发生变化后即开始进行技改,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全年未生产。但矿产资源的延续、年检和矿山建设用地勘测等工作一直在进行。因该公司的停产原因是处于技改时期,故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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