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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4-15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4-05-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过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于2014年4月11日经公司2013年度(第四十八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4月12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日期距公司通过该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未超过两个月。 二、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2013年度末的总股本591,484,352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0.60元(含税);2013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息所得税事宜 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57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0.09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QFII、RQFII)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54元。对于 QFII、R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和《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四、本次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5日(T日) 除息日:2014年6月6日(T+1日) 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6日(T+1日) 五、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4年6月5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2014年6月6日(T+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七、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55号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梁国君、陆爽 电话:0838-2304235 传真:0838-2304228 八、备查文件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四十八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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