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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5-29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4-05-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诉讼为本公司在深圳地区查询到的涉诉案件,公司也不排除在深圳地区以外存在类似或者违规担保等其他涉诉案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本公司法律顾问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年至2014年5月20日的涉诉案件进行查询整理,根据法律顾问5月26日向本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本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有两宗在审案件,除此之外,在深圳市全部两级法院均未发现除已披露之外的重大涉诉案件,现将这两宗案件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舒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舒鹏程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24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6号】 。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舒鹏程,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 2、被告: 被告一: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聚全 3、案件起因 2010年1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按月计收利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将被告一所借的1200万元汇入其指定账户上。因被告一未按期还款,原告与被告一于2011年3月8日重新签署借款合同,对原借款期限予以延长,因被告一未按期还款,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2月28日与被告一进行欠款金额确认,并承诺还款期限。各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舒鹏程于2013年5月24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179.52万元;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 舒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舒鹏程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24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7号】 。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舒鹏程,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 2、被告: 被告一: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聚全 3、案件起因 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按月计收利息。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将被告一所借的2000万元汇入其指定账户,因被告一未履行还款,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2月28日进行欠款金额确认。各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舒鹏程于2013年5月24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840.27万元;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上述两宗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述两宗案件正在审理中,目前未有判决。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对外借款应履行一定的审议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从未就上述借款进行过审议,本公司财务报告也从未反映过该笔借款。该借款是本公司前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先生的个人行为,上市公司并非原告所诉的实际借款人,上市公司对上述两宗案件不知情,也从未收到过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 上述两宗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公司暂无法估计上述两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况,积极抗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五、其他 (一)上述诉讼资料为本公司委托法律顾问对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核查整理后提交给本公司的资料。 (二)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6号】民事起诉状;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7号】民事起诉状; 本公司法律顾问提交《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涉诉案件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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