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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4-044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召开,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Bing Li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总裁提名,同意聘任Bing Li先生任本公司副总裁,任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述高管人员的聘任无异议。 Bing Li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Bing Li先生简历 Bing Li先生,1968年6月出生。加入本公司前,Bing Li先生于1999年至2006年期间任美国礼来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总部中国/印度策略经理、全球新产品策划经理和生物技术策略部顾问;于2006年8月至2010年6月期间任葛兰素史克(GlaxoSmithKline)中国/香港区创业事业部总经理;于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任美国华平投资集团执行董事,并于2011年3月至2014年5月、2011年3月至2014年1月及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分别担任China Biologic Products, Inc.(NASDAQ:CBPO)非执行董事、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卫信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董事。Bing Li先生于1990年7月获得复旦大学生物物理学学士学位、于1997年10月获得美国罗切斯特大学细胞与分子生物学博士学位、于1999年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学位。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4-045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复星医药”)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下午在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 2、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0名,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2,891,295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7.71093%。其中: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启宇先生主持。 4、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11人,实际出席3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郭广昌先生、非执行董事汪群斌先生、非执行董事章国政先生、非执行董事康岚女士、非执行董事王品良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民桥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韩炯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张维炯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出席2人,监事李海峰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高级副总裁李显林先生,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Hongfei Jia先生,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周飚先生以及总会计师关晓晖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次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股东代表以及监事代表共同担任。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周一杰律师、肖静恺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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