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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4-026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总数1,446.90万股,限售起始日期为2012年5月9日。本次178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434.07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616%,本次解锁后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12.83万股。
2、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6月3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2年2月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公司于2012年3月2日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2、201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时,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公司于2012年5月4日在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授予日为2012 年4月25 日,授予数量为828万股,授予对象共202人,授予价格为4.10元/股。
5、2012年8月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王战海、毕监辉、桂艳男、刘新浪四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此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为17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2012年11月16日,公司完成了对以上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17万股的回购注销。
6、2012年12月1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蒋文鹏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蒋文鹏、林钦、彭胜、邱利、谢勇五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在办理回购注销手续过程中,因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5股,2013年8月1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蒋文鹏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上述需回购股份数量调整为21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2.648667元/股。2013年11月1日,公司完成了对以上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21万股的回购注销。
7、2013年8月1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周宝钰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周宝钰、陈清华、胡九旺、刘新兆、刘学勇、雷刚、曾国尧、谢万福、陈雄辉、吕海涛十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此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为55.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2013年11月1日,公司完成了对以上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55.5万股的回购注销。
8、2013年11月1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赵猛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赵猛、李新兵二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此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为16.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9、2014年5月1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巨澜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巨澜、罗跃辉、李建三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此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为10.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24个月为禁售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可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截至2014年4月25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 解锁条件 | 成就情况 |
1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锁条件。 |
2 |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锁条件。 |
3 | 净利润的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 公司2013年扣非后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186.71%,满足2013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60%的条件;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01.66万元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6,955.76万元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9,233.16万元且不为负,满足条件。 |
4 | 个人业绩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或以上。 | 2013年度,178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足解锁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解锁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6月3日。
2、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数量为434.07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16%。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78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注 1】 | 已解除限售的数量(万股) | 本期可解锁 数量(万股) | 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1 | 高焕森 | 副总经理 | 58.50 | 0 | 17.55 | 40.95 |
2 | 王时豪 | 副总经理、董秘 | 58.50 | 0 | 17.55 | 40.95 |
3 | 毕湘黔 | 董事 | 78.00 | 0 | 23.40 | 54.60 |
4 | 高军 | 副总经理 | 58.50 | 0 | 17.55 | 40.95 |
5 | 黄为民 | 品牌与销售事业部总经理 | 58.50 | 0 | 17.55 | 40.95 |
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173人 【注 2】 | 1,134.90 | 0 | 340.47 | 794.43 | ||
合 计 | 1,446.90 | 0 | 434.07 | 1012.83 |
【注 1】“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按照历次利润分配的比例进行了调整,且已离职人员未统计在内。
【注 2】赵猛、李新兵、巨澜、罗跃辉、李建五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未统计在内,此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为35.10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焕森、王时豪、高军、毕湘黔)所持激励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78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78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诺普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已成就,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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