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发展战略、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的基础上,公司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营规划和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可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2014—2016年股东回报计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不低于5,000万元。 2、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在公司盈利、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及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董事会提出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应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及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本规划或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关于同意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保障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贯彻实施,公司董事会拟同意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方金钰”)、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珠宝”)、北京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金钰”)参照《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情况,修改上述子公司《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增加关于利润分配的内容: 一、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东方金钰公司章程拟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2、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批准。 (四)在公司盈利、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及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 兴龙珠宝公司章程拟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2、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执行董事批准后,提交股东批准。 (四)在公司盈利、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及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执行董事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执行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北京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金钰公司章程拟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2、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批准。 (四)在公司盈利、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及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4-25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金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97,718,328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2014年5月30日,本公司与瑞丽金泽签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与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2、瑞丽金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兴龙家族(持有瑞丽金泽51%的股权)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2014年5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兴龙先生、赵宁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4年5月13日 2、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赵兴龙 4、注册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滨江路月亮岛 5、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旅游项目开发、种植业、养殖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瑞丽金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兴龙家族(持有瑞丽金泽51%的股权)控制的公司。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本公司、瑞丽金泽; 2、签订时间:2014年5月30日; 3、认购股份数量:瑞丽金泽同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97,718,328股股票,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4、认购方式:瑞丽金泽同意全部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5、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价格为公司董事会所确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4年5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5.27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支付方式:瑞丽金泽在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7、锁定期安排:瑞丽金泽承诺所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8、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协议由双方盖章或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协议生效日: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整体方案;②瑞丽金泽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事项获得其股东会的批准;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9、违约责任:本协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 如本次发行整体方案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如瑞丽金泽就认购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票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事宜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视为该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因请求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赔偿金额以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5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5.27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12.9亿元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将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发行成功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有利于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增加资源储备,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运营能力。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5亿元,其中12.9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至更稳健水平,财务结构得到改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给公司带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2、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批准后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推进相关工作。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4、公司与瑞丽金泽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4-26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16日 ●股权登记日: 2014年6月11日 ●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2栋东方金钰大楼三楼会议室 ●会议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或者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有关提案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上午9:30。 (二)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2栋东方金钰大楼三楼会议室 (五)会议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或者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有关提案,股东既可以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参加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程序请参见附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进行表决的(重复进行表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等等),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六)会议议题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 3、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 (2)每股面值; (3)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4)发行数量; (5)发行方式; (6)发行对象; (7)认购方式; (8)限售期; (9)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10)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 (11)发行决议有效期; (12)上市地点;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2014-22号公告。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06月11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该等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该等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等。 (八)表决权 特别注明: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九)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符合出席会议条件并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2014年6月12日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股东为法人的,还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采取传真登记的方式。 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2栋东方金钰大楼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 刘雅清 联系电话:0755—25266298 传 真:0755—25266279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2栋东方金钰珠宝大厦3楼 邮政编码:518020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投票日期:2014年6月16日 总提案数: 10个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2、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2)分项表决方法: 如需对各事项进行分项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3)分组表决方法: 对于第四项议案,存在的多个表决事项如需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3、在“申报股数”项填写表决意见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 2014年06月11日A股收市后,持有东方金钰A股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2、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3、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4、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三、投票注意事项 1、考虑到所需表决的提案较多,若股东需对所有的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建议直接委托申报价格99元进行投票。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提案,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提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时,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附件2: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4-23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春江先生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后,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监事列席了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董事会会议,认为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审议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合法,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 3、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工作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或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和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4-27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复牌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30日停牌。 2014年5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5月3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确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6月3日开始复牌。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30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