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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印花税:向出让方单边征收1‰ 2014-06-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陈中
证券时报记者 陈中 市场关注的新三板交易印花税日前明确。自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述政策已在财政部、国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提及。 对于新三板的证券交易税收政策,市场此前已有预期。据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去年12月,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新三板与交易所市场是相同的。新三板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此外,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对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0%、5%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财政部与国税总局也明确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自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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