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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舜元

  股票代码:000670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萧山区通惠中路218号三楼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218号三楼

  联系电话:0571-82885866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六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舜元实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舜元实业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以资本公积金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增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萧山区通惠中路21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初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7日

  经营期限:200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0.00元

  营业执照:330181000035984

  税务登记证号:330181779295585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投资与管理高星级涉外饭店;物业服务;销售:木材,纸浆,铜矿石,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218号三楼

  联系电话:0571-82885866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徐建初持股48%;徐卓伟持股26%,徐卓燕持股26%。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二、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舜元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舜元实业的总股本变为816,627,36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舜元实业30,720,000股,占总股本的3.76%。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目的是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股改方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考虑,并对上市公司变动后的控股股东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认为上市公司未来控股股东能够很好的履行股改承诺并给上市公司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由公司第二大股东变更为第三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舜元实业的总股本为272,209,12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600,000股,持股比例9.40%。

  2014年6月3日,舜元实业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改方案。股改方案实施后,舜元实业总股本变为816,627,360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舜元实业的总股本为816,627,36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舜元实业30,720,000股,占总股本的3.7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实施完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情况的说明

  根据舜元实业《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关于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法定限售期限售,具体如下:

  ■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交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金马控股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金马控股董事、监事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徐建初

  日期:2014年6月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徐建初

  日期:2014年6月9日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舜元

  股票代码:000670

  信息披露义务人: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68号湖北银行大厦15楼

  通讯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68号湖北银行大厦15楼

  联系电话:0716-8511375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六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舜元实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舜元实业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以资本公积金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增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01105519-7

  负责人:李云清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68号湖北银行大厦15楼

  联系电话:0716-8511375

  二、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舜元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舜元实业的总股本变为816,627,36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舜元实业24,230,400股(含转给浙江宏发集团但未过户的1000万股及资本公积转增后的股份),占总股本的2.97%。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目的是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股改方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考虑,并对上市公司变动后的控股股东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认为上市公司未来控股股东能够很好的履行股改承诺并给上市公司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由公司第三大股东变更为第四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舜元实业的总股本为272,209,12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92,000股(含转给浙江宏发集团但未过户的1000万股),持股比例7.42%。

  2014年6月3日,舜元实业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改方案。股改方案实施后,舜元实业总股本变为816,627,360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舜元实业的总股本为816,627,36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舜元实业24,230,400股(含转给浙江宏发集团但未过户的1000万股及资本公积转增后的股份),占总股本的2.9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实施完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情况的说明

  根据舜元实业《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关于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法定限售期限售,具体如下:

  ■

  注:包含转给浙江宏发集团但未过户的1000万股,经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荆州国资委及潜在非流通股股东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已作出承诺:若荆州国资委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浙江宏发集团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则上表中荆州国资委关于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由双方按各自持股比例履行。即荆州国资委、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其持有的股份锁定12个月。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交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荆州国资委组织机构代码证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期:2014年6月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期:2014年6月9日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舜元

  股票代码:00067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3幢251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3幢251室

  联系电话:021-38830500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六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舜元实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舜元实业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以资本公积金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增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3幢25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成

  注册资本:人民币5,282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5,282万元

  营业执照:310115002229610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沪字310115090051038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开发、销售,实业投资,从事生物科技、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成立日期:2014年1月13日

  营业期限:2014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3幢251室

  联系电话:021-38830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为上海盈方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科技”和万家共赢涌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万家共赢”),分别持有盈方微电子56.80%和43.20%的股权。其中盈方微科技的控股股东为陈志成;万家共赢目前60%的份额持有人为陈志成。

  2、上海盈方微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盈方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3幢250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成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营业执照:310115002223609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沪字310115086238115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范围:从事生物科技、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的开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开发、销售,实业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营业期限:2013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

  盈方微科技系由陈志成、李兴仁等23名自然人与润渤(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马道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嘉合明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认缴出资3000万元,实缴出资2000万元,2013年12月26日上海申亚申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申亚会验字(2013)第5507号的验资报告。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取得注册号为31011500222360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盈方微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间均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同时上述自然人股东已出具至少在未来三年内各方均不相互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声明承诺。

  截至目前,盈方微科技除持有盈方微电子56.80%股权外,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截至2013年3月31日,盈方微科技未经审计的财务简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3、万家共赢涌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2014年3月18日,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万家共赢涌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陈志成认购了A类及C类份额各6,000.00万元,之阳投资认购了B类份额8,000.00万,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合计2亿元。万家共赢涌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总份额2亿元向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其中2,282万元作为注册资本,17,718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家共赢涌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43.20%的股份。

  4、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陈志成先生直接持有盈方微科技58.79%股权,通过盈方微科技间接控制盈方微电子56.80%股权;同时,陈志成持有60%的万家共赢涌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因此陈志成先生为舜元实业潜在实际控制人。

  陈志成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北京大学EMBA在读,具有多年电子行业从业经验。2008年1月,创建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现任上海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盈方微科技和盈方微电子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兼任深圳市总商会副会长、深圳市温州商会荣誉会长,身份证号:3303021197xxxxxxxxx,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志成先生除通过持有盈方微科技股权间接控制盈方微以外,未持有其它任何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公司的股权,也未进行任何与盈方微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

  5、盈方微电子获取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情况

  盈方微电子获取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情况见2014年5月16日披露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相关内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一)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开发、销售,实业投资,从事生物科技、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盈方微电子除持有盈方微股份99.99%股份外,尚未开展其他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财务指标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4年1月13日成立,截至目前尚未经审计。盈方微电子2014年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简表如下:

  单位:元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过相关处罚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决定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参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获得上市公司股权,从而通过上市公司平台开展SoC芯片设计业务,面向移动互联终端、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等应用的智能处理器及相关软件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并提供硬件设计和软件应用的整体解决方案。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

  1、舜元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舜元实业董事会2014年5月16日公告的舜元实业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案,舜元实业股权分置改革采取“捐赠资产对价+资本公积金转增”的组合方式进行股改对价安排。具体对价安排为:

  (1)支付股改对价

  盈方微电子赠与上市公司现金2亿元,以及盈方微股份99.99%股权(以100%股权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1,222.1992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区间7.90亿元~8.70亿元),用于代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的对价。

  (2)资本公积金转增

  公司以544,418,240元资本公积金转增544,418,240股;其中,向股改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309,337,600股(折算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0股),向潜在股东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转增211,592,576股,向上海舜元投资、金马控股、荆州国资委(含浙江宏发)、小河物流转增23,488,064股(折算原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股)。

  上述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816,627,360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意将2亿元现金及盈方微股份99.99%股权赠与上市公司。

  3、舜元实业于2014年6月3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初步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2014年5月16日披露的舜元实业《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所作安排,盈方微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志成先生承诺:

  1、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盈方微电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自盈方微电子受让的公司股份过户完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015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2,500万元;若未能实现上述任一年度的净利润承诺数,则盈方微电子应在公司以上各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当年度净利润承诺数-当年度经审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金额(扣非后)

  3、自盈方微电子受让的公司股份过户完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盈方微电子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元/股,在公司实施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宜时,该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盈方微电子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卖出交易(以下简称“违规交易”),其卖出股份所获得的资金将全部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若盈方微电子未能在上述违规交易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的资金将全部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陈志成将在上述违规交易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等额的资金。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舜元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00,000股非流通股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股份过户变更事宜尚未完成)。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获得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211,592,576股。舜元实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11,692,5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92%,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相对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实施完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意将2亿元现金及盈方微股份99.99%股权赠与上市公司。

  2、盈方微电子与上市公司于2014年5月5日签订了《资产赠与协议》。

  3、2014年5月7日,舜元实业董事会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草案)。

  4、2014年5月16日,舜元实业董事会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案(全文修订稿)。

  5、上市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6月3日14点30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5月30日及6月3日的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9:30至2014年6月3日15:00的任意时间。

  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的股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其中:同意的流通股股份占参加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2.19%。

  6、2014年5月19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4]第29-00015号《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可用公积金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资本公积余额合计548,760,644.31元,其中可用于转增资本(股本)的金额为483,332,724.23元。

  7、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实施完毕,尚需履行的手续包括:

  (1)受让舜元投资10万股非流通股过户至盈方微电子名下;

  (2)盈方微电子将2亿元现金转入公司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请会计师事务所查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盈方微电子将盈方微股份99.99%股权过户变更至舜元实业名下;

  (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获得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计入其账户中。

  三、本次收购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一)质押与冻结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将取得的舜元实业211,592,576股股票为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形。

  (二)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信息披露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志成先生承诺:

  1、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盈方微电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自盈方微电子受让的公司股份过户完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015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2,500万元;若未能实现上述任一年度的净利润承诺数,则盈方微电子应在公司以上各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当年度净利润承诺数-当年度经审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金额(扣非后)

  3、自盈方微电子受让的公司股份过户完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盈方微电子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元/股,在公司实施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宜时,该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盈方微电子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卖出交易(以下简称“违规交易”),其卖出股份所获得的资金将全部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若盈方微电子未能在上述违规交易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的资金将全部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陈志成将在上述违规交易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等额的资金。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赠与上市公司的盈方微股份99.99%股权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经营性资产,上市公司形成了芯片设计销售的主营业务。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在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其他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和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要求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其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要求上市公司购买和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五、是否拟对可能阻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完善公司章程。

  六、员工聘用计划的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七、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出具了《关于与上市公司实行“五分开”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将与上市公司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保证不发生占用资金、资产等不规范情形。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并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投资其他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经营其他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进行其他与上市公司具有利益冲突或竞争性的行为,以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了将来尽量规范和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可能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造成损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及安排: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舜元实业停牌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2014年3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监高及直系亲属名单和董监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的声明;

  5、关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管前六个月内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五分开”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8、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2014年第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监高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11、收购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股份的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5、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查阅地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成

  日期:2014年6月9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声明人(盖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项目主办人:

  王鲁宁

  日期:2014年6月9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成

  日期:2014年6月9日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舜元

  股票代码:00067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

  联系电话:021-32506888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六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舜元实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舜元实业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以资本公积金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增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罗兴龙

  成立日期:2007年4月24日

  经营期限:2007年4月24日-2017年4月2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营业执照:310229001242255

  税务登记证号:国地税沪字310229660733453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室内装潢,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纺织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

  联系电话:021-32506888

  主要股东:陈齐华持股20%;陈炎表持股20%;上海虞申实业有限公司持股25%;上海和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0%;上海铭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5%。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二、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舜元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舜元实业的总股本变为816,627,36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舜元实业84,777,984股,占总股本的10.38%。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目的是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实施完毕。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股改方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考虑,并对上市公司变动后的控股股东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认为上市公司未来控股股东能够很好的履行股改承诺并给上市公司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第二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舜元实业的总股本为272,209,12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0,648,320股,持股比例25.95%。本次权益变动后,舜元实业的总股本为816,627,36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舜元实业84,777,984股,占总股本的10.38%。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实施完毕。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舜元投资于2014年5月5日与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舜元投资持有本公司的100,000股非流通股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股份过户变更事宜尚未完成。

  2014年6月3日,舜元实业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改方案。股改方案实施后,舜元实业总股本变为816,627,360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舜元实业84,777,984股,占总股本的10.38%。信息披露义务人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第二大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实施完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情况的说明

  根据舜元实业《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关于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法定限售期限售,具体如下:

  ■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交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舜元投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舜元投资董事、监事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罗兴龙

  日期:2014年6月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罗兴龙

  日期: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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