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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95 证券简称:文山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4-007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
● 除息日:2014年6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4年4月1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4-006)。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6月13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478,526,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80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765 元;除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QFII 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85元,共计派发股利 40,674,744 元(含税)。 (四)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0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 5%。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暂由本公司按 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0.0807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765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二) 除息日:2014年6月1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云南电网公司、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地方电力实业开发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871-63191628 联系传真:0871-63190838 联系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 48 号金泰大厦 19 楼 邮政编码:65005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6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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