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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6TitlePh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2014-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6月10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正在开展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一步尽职调查、重点事项核实和重组材料制作工作,敬请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及相应的投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一、报道情况

  近日,公共媒体发布、转载了文章《禾盛新材玩跨界 巨资收购金英马影视漏洞多》,主要观点包括:

  质疑(1):金英马影视破绽百出;

  质疑(2):金英马应收账款来源不明;

  质疑(3):金英马离奇下降的人力成本;

  质疑(4):合并抵消差额1.25亿!禾盛新材疑点重重。

  二、澄清说明

  针对上述媒体报道的事项,公司现就相关情况具体澄清说明如下:

  (一)质疑(1)"金英马影视破绽百出"情况不属实。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禾盛新材")收购对象为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英马"或"金英马"1 ),北京金英马为厦门金英马的全资子公司,厦门金英马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具有依法摄制电视剧的资质,若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则实行一剧一报制度,针对每一部电视剧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北京金英马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甲第145号)。目前,北京金英马的业务规模较小,而非核算不健全,所以仅申请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厦门金英马业务规模较大,申请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注:公司《重组预案》中简称收购对象“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为“金英马”。

  厦门金英马主要从事影视剧制作、销售业务,主要无形资产体现为影视剧的著作权,而非商标权,目前厦门金英马已具备独立的商标权。

  (二)质疑(2)"金英马应收账款来源不明"情况不属实。

  厦门金英马的主要业务发生在厦门金英马(母公司)、厦门金好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好风"),厦门金英马、厦门金好风于2013年实施"营改增",按6%的税率计缴增值税。浙江好风公司、山东电视台和河南电视台均为厦门金英马或厦门金好风的客户,所以应按6%的税率计缴增值税;上述客户的2013年末账龄为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均低于或等于同期的营业收入及6%的增值税合计金额,报道中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以及推算应收账款余额的计算方法错误。

  (三)质疑(3)"金英马离奇下降的人力成本"情况不属实。

  影视剧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剧组演职人员的人力成本均计入电视剧制作成本,影响期末存货余额及营业成本;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入管理费用,销售人员的薪酬计入销售费用。2013年,金英马加强了期间费用的管控,导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的下降,另一方面,金英马出售了部分子公司的股权,也导致薪酬规模的下降。金英马不存在压低人力成本支出、虚增利润的财务操纵行为。

  (四)质疑(4)"合并抵消差额1.25亿!禾盛新材疑点重重"情况不属实。

  1、关于禾盛新材"营业收入"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

  (1)禾盛新材2013年出口收入2.62亿元,内销收入8.28亿元,出口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政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公司收到的票据,若直接背书给供应商,则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既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中反映,也不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中反映,2013年,公司直接背书的票据金额为2.31亿元。

  (3)考虑到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内销销售收入8.28亿元+内销销项税1.41亿元(8.28*17%)+出口销售收入2.62亿元-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增加额0.60亿元-应收票据背书金额2.31亿元=9.40亿元,与现金流量表金额一致。

  2、关于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禾盛")不是禾盛新材母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说明

  2013年度,禾盛新材向子公司合肥禾盛销售原材料,合肥禾盛向母公司禾盛新材销售产成品、提供加工劳务及部分原材料,共发生1.26亿元母子公司销售金额,其中,禾盛新材向合肥禾盛销售原材料0.49亿元,合肥禾盛向禾盛新材销售产成品、提供加工劳务及部分原材料0.77亿元。

  禾盛新材母公司向合肥禾盛销售原材料的金额未达到母公司单体对外销售金额的前五名,所以前五名客户中未包含子公司合肥禾盛,前五名客户信息披露正确无误。

  三、其他相关说明和必要的提示

  (一)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二)公司感谢媒体对禾盛新材的关注,同时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对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督。公司愿与媒体一同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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