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的条款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条款 |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新增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新增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九条 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下称“召集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新增 |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新增 |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新增 |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4)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5)其他重要事由。 | (4)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5)其他重要事由。 |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
新增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三十七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新增 |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新增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删除 |
新增 |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新增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新增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新增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修订前的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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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起人以其原拥有的深圳市尚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出资,上述出资经验资已于2002 年 9 月 20 日全部到位。 |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59,775,000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59,775,000股,全部为普通股。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表决权。 |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新增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5)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于超过上述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如属于在上述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事项,则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 (5)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于超过上述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如属于在上述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事项,则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它情形的人士。 |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它情形的人士。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任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出现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任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出现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任监事出现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任监事出现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新增 |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八十六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薄外,不另立会计账薄。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