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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80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临2014-034TitlePh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6-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 13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6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574,167,4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7,416,743.60元。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利润分配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0.095元发放。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4、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3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领取红利凭法人证券帐户、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领取手续。

  2、除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5-6600802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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