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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4-06-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8版)

  2013年3月25日,东阳九天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东阳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3000018064)。

  (9)2013年3月第五次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

  2013年3月28日,东阳九天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游建鸣将其持有东阳九天77,088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0.5%)的股权转让给靳东。

  2013年1月31日,靳东与游建鸣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游建鸣将其持有东阳九天0.5%的股权转让给靳东,转让价格为25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2013年3月28日,东阳九天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东阳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3000018064)。

  4、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5日,东阳九天召开股东会,主要审议通过以下事项:1)同意经中瑞岳华审计后的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净资产审计值为22,626.26万元;2)同意经中企华评估后的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4,918.43万元;3)同意以净资产22,626.26万元为基础进行折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

  2013年8月20日,中瑞岳华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32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8月20日,强视传媒(筹)已经按照发起人协议、章程之规定,以2013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26,262,577.20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本总额为6,000万股。股权结构如下:

  ■

  2013年9月16日,强视传媒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阳九天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与整体变更相关的议案,并通过了股份公司章程,选举了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

  2013年9月18日,东阳九天办理完毕本次整体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东阳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3000018064),公司性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三)游建鸣与部分股东签署增资协议中估值调整及回购条款的终止情况

  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间,为满足强视传媒快速发展而带来的资金需求,并为强视传媒下一步进入资本市场做准备,游建鸣及强视传媒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方式引入17名新股东。除金华东影系因股权激励之目的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获得强视传媒股权价格偏低外,其他股东股权受让或增资入股的对价均是在强视传媒的盈利能力基础上商定的价格。部分股东(该等股东下称“投资人”)与游建鸣在对强视传媒的增资协议(下称“在先协议”)中约定了估值调整及回购条款等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1)如强视传媒在一定期限之前未能在中国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游建鸣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股份;(2)如强视传媒在2012、2013及2014年的业绩不能满足协议的约定,则游建鸣应承担补偿责任,即按照约定对强视传媒重新估值,并向投资人返还差额。

  鉴于在先协议的限制性条款可能影响到强视传媒股权的流动性及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为确保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在签订本次交易的交易合同之前,游建鸣及强视传媒已与投资人签署书面协议终止该等在先协议的限制性条款,投资人同意直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之日,不向强视传媒及/或游建鸣主张估值调整或回购权利(如有);如本次交易合同生效,则在先协议的限制条款自动解除。

  综上所述,强视传媒各股东向上市公司出售标的资产不存在实质障碍。

  (四)产权控制关系

  本次交易之前,强视传媒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游建鸣先生,关于游建鸣的具体情况见“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一)游建鸣”。

  ■

  (五)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基本情况

  1、北京强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2)历史沿革

  ①强视发展的设立

  强视发展系由游建鸣、沈建中于2001年4月25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其中游建鸣以货币出资20万元,占股权比例66.7%;沈建中以货币出资10万元,占股权比例33.3%。

  根据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8日《开业验资登记报告书》,截至2001年4月6日,强视发展已收到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合计3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01年4月25日,强视发展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2666488)。

  ②强视发展设立至今的股权演变情况

  强视发展设立至今,共发生了2次股权转让及2次增资行为: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强视发展股权结构如下:

  ■

  注: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最近两年简要财务数据

  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释: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4)业务发展情况

  强视发展的主营业务为艺人经纪业务,强视传媒的艺人经纪业务主要在强视发展运营。

  2、北京强视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2)历史沿革

  强视文化系由东阳九天于2012年12月11日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根据北京汇德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出具的“京汇验字(2012)第262128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2年12月7日,强视文化已收到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合计3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2年12月11日,强视文化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2666488)。

  强视文化设立至今股权未发生变化。

  (3)最近两年简要财务数据

  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4)业务发展情况

  强视文化成立以来,未开展具体业务。

  3、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2)历史沿革

  ①广东强视的设立

  广东强视系由游建鸣、沈建中于2000年6月20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游建鸣以货币出资70万元,占股权比例70%;沈建中以货币出资30万元,占股权比例30%。

  根据广东中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出具于2000年6月5日出具的“岳中晟验字(2000)1024号”《验资报告》,截至2000年6月5日,广东强视已收到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00年6月20日,强视发展取得了广东省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2005795)。

  ②广东强视设立至今的股权演变情况

  广东强视设立至今,共发生了2次股权转让及1次增资行为: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广州强视股权结构如下:

  ■

  (3)最近两年简要财务数据

  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释: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4)业务发展情况

  广东强视主要从事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及其衍生业务,拥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此外,根据当时的经营规划,广东强视与广东金视广告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共同出资设立了南方强视。南方强视成立于2009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游建鸣,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主楼901自编房号908A室,经营范围:制作、复制、发行: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有效期至2012年1月5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南方强视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广东强视以货币出资1800万元,占股权比例60%;广东金视广告公司以货币出资1200万元,占股权比例40%。根据广州市金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8日出具的“广金会验字(2008)K1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08年11月27日,南方强视已收到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2009年3月18日,南方强视取得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1112226)。南方强视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根据强视传媒出具的说明,因强视传媒业务架构调整,股东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南方强视。2012年5月16日,南方强视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停止经营并开始办理清算程序。2012年5月22日,广州市工商局审查同意南方强视清算组成员备案申请。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前述注销手续并未办理完毕。此后,由于公司经营架构调整,南方强视的注销手续相关问题一直无人处理。2013年12月南方强视因未按时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强视传媒的说明,南方强视设立至今,除因未及时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外,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南方强视的注销程序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就南方强视被吊销营业执照事项,君泽君认为,南方强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文化咨询分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2)业务发展情况

  强视传媒北京文化咨询分公司尚未开展具体业务。

  5、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横店分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2)业务发展情况

  强视传媒横店分公司目前尚未开展具体业务。

  (六)主要资产权属情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1、主要资产状况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4]第33010032号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强视传媒总资产345,767,197.03元,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及存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1)应收账款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强视传媒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31,185,077.46元,计提坏账准备8,220,337.11元,净值122,964,740.35元,主要为销售给各电视台、网络公司的电视剧应收款项、电视剧衍生业务应收账款及参投影视剧的投资收入。其中,前5名应收账款金额合计94,743,638.12元,占应收账款金额的比例为72.22%。具体如下:

  ■

  ①应收天宝华映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3,500万元款项的说明

  2013年10月28日,强视传媒与天宝华映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签署《<金粉世家>影视作品开发投资授权及经营合作协议》,约定强视传媒将《金粉世家》舞台及实景音乐表演之独家开发投资权利以人民币3,500万元对价授权给天宝华映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或河北省境内投资开发的影视文化旅游基地实景演出项目,授权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2013年,强视传媒分别确认3500万元的衍生业务收入及应收账款。

  2014年3月14日、2014年3月17日及2014年3月20日,强视传媒分三批收到天宝华映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的合计3,500万元授权费。

  ②应收泰吉世纪(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61.67万元款项的说明

  2010年1月26日,泰吉世纪(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吉世纪”)与广东强视签订《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7,000万元拍摄《倩女幽魂》,其中广东强视投资14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0%,泰吉世纪投资56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0%。合作协议书约定,该片由泰吉世纪负责制作及发行,版权自该片首次发行之日起十年内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投资收益在依次扣除制作成本、宣传发行费、税费后按投资比例分配。

  2012年4月23日,广东强视收到泰吉世纪的最终决算报告,按投资比例,强视传媒应分配1,061.67万元。因对该决算报告及强视传媒应分配收入存在异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广东强视于2013年1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根据影片《倩女幽魂》实际发生的制作费用总额,依约向原告返还结余投资款、发行收益、赔偿金及违约金合计1,400万元(暂计)。2014年5月26日,广东强视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海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判被告泰吉世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强视投资款2,930,975.82元,给付原告广东强视投资收益9,936,049.73元,支付原告广东强视违约损失64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案尚在上诉期内,而泰吉世纪尚未提起上诉,因此,该判决书尚未生效。

  (2)存货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强视传媒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三个部分。原材料主要系外购的电视剧剧本;库存商品系已取得发行许可证尚未发行完毕的电视剧;生产成本系正在拍摄或后期制作过程中的电视剧。

  ■

  《天网·行踪》、《向幸福奔跑》已在2013年取得发行许可证,未转入库存商品主要原因是公司拟对上述两部电视剧的部分音乐及字幕进行核对及调整,尚有部分成本发生。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因此上述核对及调整不属于再次送审的情形,核对及调整完毕之后即可发行。

  (3)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强视传媒主要固定资产为办公设备。强视传媒无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办公场所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强视传媒及其下属公司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

  注:莱锦具体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TOWN”内Cn区18单元一层部分、三层、四层、五层;桥林街具体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桥林街47号1502室;横店G具体地点为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内编号G-007-A;横店C具体地点为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内编号C7-009-E。

  强视传媒与国棉文化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强视传媒正与国棉文化公司办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手续,截至报告书签署出具日,新的租赁合同尚未签署完毕。

  就上述情况,君泽君认为,强视传媒属于文化服务企业,租赁上述房屋仅作为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办公室使用,强视传媒可以比较容易租赁到其他办公场所,且变更办公场所地点对强视传媒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主要无形资产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强视传媒主要无形资产为财务软件。

  (5)对外投资情况

  强视传媒对外投资情况详见本节“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四)下属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瑞华专审字[2014]第33010032号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强视传媒负债总额82,073,131.10元,其中流动负债82,073,131.10元,占总负债的100%;无非流动负债。强视传媒主要负债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

  强视传媒的负债主要为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及应交税费。其中,短期借款为强视传媒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向中国银行东阳支行借款790万;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联合制片方的投资分成款;预收款项主要系预收联合制片方的投资款;应交税费主要为应交企业所得税以及应交增值税(2013年1月起,强视传媒实行营改增,由应税收入额的5%缴纳营业税改为应税收入额的6%缴纳增值税)。

  3、资产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强视传媒存在以应收账款为其短期借款提供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2013年12月4日,强视传媒与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订编号为横店2013人借字3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国银行东阳支行向强视传媒提供790万短期借款,借款用途为影视剧制作,借款期限为11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固定年利率6.30%。该笔借款由强视传媒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横店2013年人质字331号);由强视传媒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游建鸣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为横店2013年人保字331号)。

  2013年12月4日,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为横店2013人质字331号),以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广播电视台《嫁给爱情》(原名“隐婚日记”)电视剧播映权转让相关应收账款1320万元为上述横店2013人借字331号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2013年12月4日,游建鸣与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横店2013年人保字331号),约定对中国银行东阳支行与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提供最高额本金3000万元的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主债权发生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强视传媒不涉及对外担保等事宜。

  (七)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瑞华专审字[2014]第33010032号审计报告,强视传媒最近两年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释: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八)取得的业务资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强视传媒及其下属公司已取得了如下业务资质: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强视传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2)广东强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广东强视取得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详细情况如下:

  ■

  (九)最近三年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情况

  自2011年至股份制改革之日,强视传媒股权转让、增资、改制及评估情况如下:

  ■

  2011年6月,游建鸣受让中山经纬持有的强视传媒100%股权时,中山经纬系游建鸣控制的全资公司,此次股权转让系游建鸣对下属企业架构的调整。

  2013年2-3月,金华东影以低于近两年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即以770万元的价格受让游建鸣持有强视传媒52.07万元的出资及以770万元的价格认购强视传媒53.96万元的出资,主要原因是:(1)金华东影的出资人系游建鸣之子游弋及强视传媒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在内的股权激励对象构成,其中游弋持有金华东影40.42%,为有限合伙人,其余59.58%系股权激励对象持有,林础蒲为普通合伙人。(2)金华东影以低于近两年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认购强视传媒的部分出资系为了实施股权激励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权。

  2013年9月18日,强视传媒以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22,626.26万元为基础进行折股,整体变更为股权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总股本为6000万股。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2013年3月31日,强视传媒净资产评估值为24,918.43万元,低于近两年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主要原因是该次评估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是否足额出资,评估方法上选取资产基础法估值所致。

  除上述情况以及因本次交易而进行的资产评估外,最近三年强视传媒未进行过其他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

  (十)未决诉讼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除《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合同纠纷外,无其他未决诉讼。关于《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合同纠纷进展情况详见本节“一、强视传媒基本情况/(五)主要资产权属情况、主要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1、主要资产状况/②应收泰吉世纪(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61.67万元款项的说明”。

  (十一)经营合规性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强视传媒已经取得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劳动社保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强视传媒设立至今不存在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就强视传媒可能涉及的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南方强视的工商档案,2013年12月6日,南方强视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广州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详细情况见“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强视传媒基本情况/(五)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基本情况”)。

  在营业执照吊销时,游建鸣为南方强视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游建鸣目前担任强视传媒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担任广东强视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担任强视发展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担任强视文化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根据南方强视的说明,其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因经办人员认为已办理了清算组备案程序并进入清算程序,已进入停业状态,无需办理履行年检程序而未参加企业年检所致。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相关主管机关均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认定游建鸣对于南方强视被吊销营业执照应承担个人责任,且并未责令强视传媒、广东强视、强视发展、强视文化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

  鉴于上述情形,君泽君认为,在未经相关主管机关认定游建鸣需对南方强视被吊销营业执照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况下,游建鸣目前担任强视传媒、广东强视、强视发展、强视文化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尚未受到限制。君泽君核查了强视传媒、广东强视、强视发展、强视文化的《公司章程》,上述企业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的程序、方式等均做了明确规定,未来如相关主管机关认定游建鸣需对南方强视被吊销营业执照承担个人责任,上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不存在法律障碍。南方强视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即已进入清算程序,南方强视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影响南方强视的正常经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南方强视正在清算过程中。综上所述,君泽君认为,南方强视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一)主营业务概述

  1、主营业务发展概述

  强视传媒是一家集影视节目制作、引进、发行、广告、演员经纪、动画制作及新媒体为一体的影视传媒机构。其主营业务为投资、制作和发行电视剧、电视剧衍生业务、艺人经纪业务等。公司投资和发行的主要电视剧包括《金粉世家》、《小李飞刀》、《聊斋之狐仙》等。

  (1)主营业务收入

  强视传媒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构成分类如下:

  ■

  (2)主营业务成本

  强视传媒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成本按业务构成分类如下:

  ■

  (3)毛利及毛利率

  强视传媒最近两年毛利及毛利率按业务构成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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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产品介绍

  游建鸣先生具备二十多年的电视剧制作行业经验。在设立广东强视及强视传媒之前,游建鸣先生主投并制作的主要作品包括《小李飞刀》、《中华英雄》、《忠勇小状元》等。

  广东强视及强视传媒自成立以来,累计投资或制作的电视剧作品超过25部,其中,除《香水佳人》、《雅典娜女神》、《十二金钱镖》为参投作品外,其余均为主投并作为执行制片方进行制作的作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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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产品业务流程;

  1、电视剧制作及发行业务流程

  强视传媒电视剧制作及发行业务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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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筹备阶段

  筹备阶段工作主要包括立项、备案公示/制作许可证、前期筹划等。

  ①项目立项:立项阶段主要包括市场需求分析、题材/创意选择、剧本创作/购买、编剧及剧本修改,剧本测评等工作。强视传媒制定了《影视项目立项规定》(强视文[2012]15号),影视项目立项建立集体讨论机制,项目立项需经项目初评后提交公司立项评审小组讨论。立项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成员有副总裁、制作总监、发行总监、财务总监等,评审小组对项目立项的评审结果为最终意见。评审论证标准为以市场行情为导向、剧本规律为基础、实现盈利为目标。评审小组评审完毕后,形成《评审小组讨论会签总表》,并将项目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决定是否批准投资。之后根据最终确定的电视剧题材直接购买已有剧本版权,或自行组织编剧创作剧本。

  ②备案公示:剧本确定并经公司最终测评立项后,公司向广电部门申请电视剧备案公示。若申请方已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经备案公示后即可进行拍摄制作;否则,须实行一剧一报,经审核、备案公示及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方可进行拍摄制作。强视传媒子公司广东强视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③前期筹划:电视剧立项后即进入前期筹划阶段。公司剧组筹备组负责电视剧前期策划工作,组建剧组,协调并确定导演、主要演员等剧组主要成员、电视剧拍摄地点、器材、美术、造型等开机前准备工作。开机前,项目筹备小组须提交可行性预算,项目评估小组经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确定是否开机。

  (2)拍摄制作及预售阶段

  ①拍摄制作:剧组组建等前期筹备工作完成确定开机后,即可开机进入电视剧拍摄及后期制作阶段。强视传媒普通题材电视剧拍摄阶段通常需要3-4个月,所需具体时间受电视剧类型、规模、演员档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剧组杀青后即进入电视剧后期制作阶段。

  ②后期制作:后期制作阶段主要对拍摄形成的素材带进行剪辑、录音、作曲、特效、精修等技术处理,最终形成播映母带。强视传媒后期制作阶段一般会历时3-4个月,现代题材剧后期制作时间相对较短。后期制作完成后,剧组提交拍摄成本决算,公司根据开机前确定的预算和实际情况对剧组决算进行审核。

  ③作品预售:电视剧取得最终发行许可证前可进行宣传和预售,向电视台提供剧本、片花、样片等,与电视台提前达成销售意向。

  (3)审核及发行阶段

  电视剧摄制完成,对播映母带进行内部审核并修改后,应将母带交给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电视剧审核完成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对外销售,交付电视台或媒体播放平台等客户对外播放。

  2、艺人经纪业务流程

  公司艺人经纪业务主要流程为艺人签约或解约、为艺人提供经纪服务。

  (1)艺人签约:对于公司有意向合作的艺人,经过初步接触并达成共识后签订艺人演艺事业约。若该艺人已有合约在身,须解除原合约后,再与公司签订新合约。公司与艺人签约后,获得艺人的独家演艺代理及管理权。签约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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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艺人解约:在合约期内,合约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合约的,按合约规定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合同。

  (3)艺人经纪服务:强视传媒利用在行业内成熟的管理经验和丰富的资源优势,对签约艺人进行指导、培育及包装,并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协助签约艺人对外进行商业谈判、签定各项电视剧拍摄、广告代言及其他其他商业活动相关协议,为签约艺人提供稳定的收入保障,确保签约艺人工作的稳定和流畅,在此过程中,公司根据合约规定从艺人收入中获取一定比例的经纪服务费用。

  3、艺人经纪业务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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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强视传媒影视剧产品主要成本包括剧本创作、演职人员酬金、置景费用、临时劳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劳务用工费、道具费用、服装费用、摄影费、灯光照明费、后期制作费、食宿费和差旅费等。主要采购项目为产品制作相关服务、劳务、资产租赁等。

  强视传媒对剧本的采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购买剧本版权,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剧本成稿,经评估达标后直接购买该剧本版权;二是委托编剧创作剧本,如强视传媒策划选题后委托编剧创作剧本,或者对已拥有版权的剧本委托编剧进行改编。

  演职人员主要包括导演、摄影、演员等专业人员,强视传媒各剧组与主要演职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分期支付劳务报酬。摄制所需物资若金额较小,如摄影耗材、服装、道具等,则由制片主任根据需要安排人员直接采购;摄制所需大型设施、设备、场地等,则主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影视剧拍摄阶段完成后,将聘请专业制作公司进行后期制作等。

  2、生产模式

  (1)剧组生产模式

  强视传媒的影视制作以剧组为单位进行生产。剧组是影视行业所特有的一种生产单位和组织形式,是为了完成影视剧产品而临时成立的工作团队。剧组由制片主任全面负责剧组日常管理,由导演负责影视剧拍摄工作和整体艺术把控,由监制对剧组管理进行监督。剧组一般由制片部门、导演部门、摄影部门、录音部门、美术部门、造型部门等组成,不同剧组视具体情况,部门设置有所调整。

  (2)独家摄制或联合摄制

  强视传媒摄制的影视剧主要包括两种模式:独家摄制或联合投资摄制。独家摄制由强视传媒独家投资并制作,公司完全控制影视剧的投资、摄制及发行过程,独家拥有该剧全部永久版权。

  为降低项目投资风险,发挥与投资者的协同效应,强视传媒会与其他投资者进行联合投资、摄制,依据投资协议确定作品版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在联合摄制项目中,若强视传媒主投方,则强视传媒主导该剧的投资、摄制及发行过程,参投方对全过程进行参与、协助和监督。

  目前强视传媒主要采用联合投资摄制并作为主投方的模式进行影视剧生产。

  3、销售模式

  强视传媒影视作品销售主要分为预售及发行两个阶段,发行阶段包括首轮发行、二轮发行及后续发行等。电视剧取得最终发行许可证前可进行宣传和预售,向电视台提供剧本、片花、样片等,与电视台提前达成销售意向。电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发行,可出售其播放权、音像制品版权、发行权等。

  首轮发行是指取得发行许可证后基本完成销售计划并在卫星和地面电视台、网络新媒体进行的第一轮面向观众的发行;二轮和后续发行是指首轮发行结束后的再发行。首轮发行单价较高,二轮及后续发行中单集价格会大幅下降。强视传媒发行的电视剧收入主要在首轮发行中实现。

  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公司将确认电视剧销售收入。

  强视传媒的电视剧发行渠道主要包括电视台发行和新媒体发行。报告期内,电视台发行方式为向电视台转让播映权,主要客户为各卫视电视台。新媒体发行方式主要为向网络播放平台转让网络播映权,主要客户为乐视网等。同时,强视传媒也会将影视剧音像制品版权转让给音像制品公司,取得版权转让收入。

  (四)主要产品生产、销售及采购情况

  强视传媒主要产品为影视剧及其衍生产品。电视剧制作完成并取得发行许可证后,即成为可以销售的产品。衍生产品是指将相关电视剧版权授权给投资方共同开发文化旅游项目、电视剧的植入广告等。

  1、主要产品的生产情况

  (1)生产产量情况

  强视传媒自2012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的电视剧产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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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期生产的电视剧明细

  (下转B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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