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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4-037TitlePh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6月13日(星期五)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12日-6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15:00至6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市长大厦14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华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7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4,281,1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554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7,61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957%。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67,4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88%。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3,608,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0%;

  反对671,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3,608,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0%;

  反对671,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83,608,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0%;

  反对671,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广东威华股份2013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威华股份2014-010号临时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2013年度报告摘要》全文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威华股份2014-011号临时公告)。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3,608,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0%;

  反对671,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3,608,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0%;

  反对671,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3,608,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0%;

  反对671,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建华先生、梁斌先生、华如先生、刘艳梅女士和鲁晓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李建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以同意178,363,300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总数的96.7887%。

  (2)选举梁斌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以同意177,805,300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总数的96.4859%。

  (3)选举华如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以同意177,696,307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总数的96.4267%。

  (4)选举刘艳梅女士为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以同意177,785,300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总数的96.4750%。

  (5)选举鲁晓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以同意177,645,300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总数的96.3990%。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森林先生、高振忠先生、刘方权先生和张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张森林先生为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以同意178,236,900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总数的96.7201%。

  (2)选举高振忠先生为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以同意177,645,600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总数的96.3992%。

  (3)选举刘方权先生为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以同意177,645,600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总数的96.3992%。

  (4)选举张平先生为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以同意177,713,600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总数的96.4361%。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9名董事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9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简历详见公司2014年4月2日、4月26日和5月24日分别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威华股份2014-008临时公告)、《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威华股份2014-021临时公告)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威华股份2014-031临时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冯小航女士和刘达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凌远生先生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冯小航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以同意177,699,100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总数的96.4282%。

  2、选举刘达成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以同意177,646,000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票总数的96.3994%。

  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新聘任的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 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公司2014年4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四届监事会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威华股份2014-009临时公告)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威华股份2014-016临时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邓传远律师和赵俊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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