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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4-066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4年6月3日以书面专人送达方式发出通知,2014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推选监事俞建辉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议研究,与会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议案》 会议选举俞建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黄明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副主席。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4-065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4年6月3日以书面专人送达方式发出通知,2014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5名监事列席会议。会议推选董事丘亮新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议研究,与会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丘亮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林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丘亮新先生、林群先生、潘琰女士和童建炫先生组成,丘亮新先生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黄建民先生、林添茂先生、潘琰女士、颜永明先生和童建炫先生组成,童建炫先生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丘亮新先生、林群先生、潘琰女士、颜永明先生和童建炫先生组成,颜永明先生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徐凯先生、王贵长先生、潘琰女士、颜永明先生和童建炫先生组成,潘琰女士任主任委员。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丘亮新先生提名,聘任刘晓群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刘晓群先生提名,同意聘任陈雄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肖高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任期均为三年。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丘亮新先生提名,同意聘任林金铸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罗东鑫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均为三年。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另外,公司离任董事张仲平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7,349股,按照相关规定,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股份。其他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持有公司股票。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3日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刘晓群:男,1965 年2月生,福建泉州人,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党组成员,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福建武夷嘉园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福建侨乡企业公司董事长、福建华港房地产公司董事长。 历任福建建工总公司长乐国际机场航站楼工程指挥部工程技术处副主任,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广东肇庆运盛纺织印染厂工程项目部经理,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工程部经理助理,福建建兴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等。 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陈雄:男,福建省福州市人,1955年4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6年5月起兼任中国武夷副总经理。历任福州市统建办副主任,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肖高萌:男,1958年11月生,福建古田人,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11年8月起任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历任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工程经营管理部部长、局长助理,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部经理、总工程师。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林金铸:男,1965年1月生,大学学历,MBA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福建省湄洲湾建设公司财务科副科长、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计财部会计、国资部副经理,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证部副经理。现兼任中国武夷董事会办公室主任,1997年7月起任中国武夷董事会秘书。 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23,570股,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罗东鑫:男,1970年3月生,大学学历,会计师。历任莆田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武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2年8月起任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4-058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3《关于豁免履行股权激励计划承诺的议案》被否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以现场和网络方式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6月13日14:00-16:00,现场会议地点为福州市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3层公司大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6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13日的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15:00-6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建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1.股东(代理人)40人,代表股份223,878,8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7.485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212,498,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563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人,代表股份数量11,380,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2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除议案13《关于豁免履行股权激励计划承诺的议案》被否决外,其他议案通过,审议结果如下: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12,26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8112%;反对1,158,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73%;弃权10,458,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6715%。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12,26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8112%;反对1,091,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73%;弃权10,525,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7015%。 3.2013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5743%。 4.2013年度财务决算和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407%;反对1,091,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73%;弃权10,235,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5720%。 5.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407%;反对1,091,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73%;弃权10,235,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5720%。 6.关于接受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担保并支付担保费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85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88.8055%;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731%;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1214%。本议案关联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回避表决。 7.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中介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407%;反对1,091,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73%;弃权10,235,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5720%。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黄建民先生、林群先生、徐凯先生、丘亮新先生、王贵长先生和林添茂先生当选公司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与另外3名当选的独立董事潘琰女士、颜永明先生和童建炫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8.1黄建民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8.2林群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8.3徐凯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8.4丘亮新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8.5王贵长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8.6林添茂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潘琰女士、颜永明先生和童建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9.1潘琰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9.2颜永明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9.3童建炫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1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俞建辉先生、黄明根先生和陈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和职工监事林恩惠先生、刘忠毅先生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10.1俞建辉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10.2黄明根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10.3陈伟 表决情况:同意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69%。 11.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5743%。 12.关于2014年接受大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及其关联方劳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85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88.8055%;反对1,091,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783%;弃权10,235,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1161%。本议案关联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回避表决。 13.关于豁免履行股权激励计划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6582%;反对11,549,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7612%;弃权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738%。本议案关联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股东林群先生回避表决。 1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5743%。 1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5743%。 16.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5743%。 17.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57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和林涵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出具如下意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4-059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4]第071号 致: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林涵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并于2014年5月2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13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建民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13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下午15:00至2014年6月13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40人,代表股份223,878,8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9,452,440股)的比例为57.485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12,498,8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563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人,代表股份11,380,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22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除议案13《关于豁免履行股权激励计划承诺的议案》外的其他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12,26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8112%;反对1,158,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173%;弃权10,458,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6715%。 (二)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12,26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8112%;反对1,091,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873%;弃权10,525,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7015%。 (三)审议通过《2013年度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743%。 (四)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和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407%;反对1,091,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873%;弃权10,235,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720%。 (五)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407%;反对1,091,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873%;弃权10,235,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720%。 (六)在关联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接受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担保并支付担保费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9,854,46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8.8055%;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731%;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1214%。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中介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407%;反对1,091,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873%;弃权10,235,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72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本次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黄建民先生、林群先生、徐凯先生、丘亮新先生、王贵长先生、林添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为: (1)黄建民先生,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2)林群先生,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3)徐凯先生,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4)丘亮新先生,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5)王贵长先生,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6)林添茂先生,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本次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潘琰女士、颜永明先生、童建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潘琰女士,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2)颜永明先生,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3)童建炫先生,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次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俞建辉先生、黄明根先生、陈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为: (1)俞建辉先生,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2)黄明根先生,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3)陈伟先生,获得表决权212,49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169%。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743%。 (十二)在关联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接受大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及其关联方劳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9,854,46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8.8055%;反对1,091,0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783%;弃权10,235,63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1161%。 (十三)在关联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和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群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未通过《关于豁免履行股权激励计划承诺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6,9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6582%%;反对11,549,5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680%;弃权67,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738%。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743%。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743%。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743%。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2,55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9407%;反对1,085,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850%;弃权10,240,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743%。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王新颖 经办律师: 林 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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