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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刑事案件之证人制度 2014-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王某是一家担保公司的老板。2013年5月,他接触到新兴互联网金融,决定成立网贷P2P公司,由沈某担任会计。2013年11月,公司出现提现困难,投资人举报王某触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会计沈某作为证人提供了证人证言、财务数据等证据,王某家属多次到沈某住处威胁辱骂,并将沈某殴打致轻伤。随即,公安机关将王某家属刑事拘留。
本案涉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制度的设置及实践操作。首先,证人的资格和义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对于证人是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其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外,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再次,证人补助。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作、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证人因履行作者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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