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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证券代码:601166 编号:临2014-2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6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发布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2014年6月7日公告)。6月6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号)。对照该指引,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省财政厅建议增加修订章程部分条款,于6月13日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关于增加修订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福建省财政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86%,该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临时提案议案需要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临时提案的内容详见附件2。 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后,本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数量由37项增加为38项。本次增加的临时提案对应的网络投票申报价格如下:
表决意见的网络投票申报方法如下:
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2014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通知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6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受 托 人 签 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法人股东填写: 委托单位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注册号: 个人股东填写: 委托人(签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授权表决意见(如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按自己意愿表决):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为有效。 附件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修订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4年6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以后,中国证监会于当天晚上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号)。对照该指引,现增加修订章程部分条款如下: 一、增加有关优先股的核准、股份数额等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3条规定,需在章程中增加有关优先股的核准日期、核准批文、股份数额及开始转让日期等内容,据此修订章程第3条。 二、增加限制优先股发行规模、筹资金额的内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21条注释要求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上述事项,据此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为第15条第3款。 三、增加赎回优先股后应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的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25条注释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据此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为第38条第2款。 四、增加有关完善投票和披露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第4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78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据此修订章程相关内容,修订后的条款为第96条第2、4款。 五、增加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第4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80条注释规定,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据此修订章程相关内容,修订后的条款为第98条第2款。 以上补充修订意见经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省财政厅以临时提案形式提出,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报告,请予审议。 附:《公司章程》增加修订条款 附 《公司章程》增加修订条款 (双下划线部分为增加修订内容) 第三条 本行于2007年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1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1亿股,并于2007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文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并于【开始转让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 修订依据: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公司章程需规定优先股的核准日期、核准批文、股份数额等内容。 [新增]第十五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核准,本行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股份。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赎回、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除另有说明外,本章程第四章至第十章所称“股份”、“股票”、“股本”、“股东”,分别指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普通股股本、普通股股东。 修订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注释规定,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发行优先股的以下事项作出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新增]第三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本行可按优先股发行时约定的条件赎回已发行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本行赎回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修订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注释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九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八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本行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要求“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八十条注释规定,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证券代码:601166 编号:临2014-2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准定向 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定向降低部分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考核结果的通知》(福银〔2014〕135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定向降低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考核,本公司满足此次定向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条件标准,获准自2014 年6月16日起执行17.5%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即由原来的18%降低0.5个百分点)。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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