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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14-024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15:00至2014年6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11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自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145,662,729股,占总股本的16.550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45,409,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52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53,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8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525,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55%;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91%;弃权51,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354%。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523,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44%;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91%;弃权53,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365%。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523,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44%;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91%;弃权53,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365%。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修改后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情况:同意145,523,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44%;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91%;弃权53,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365%。 5、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特别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45,525,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55%;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93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宁、习钦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6日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习钦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6月16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4年5月31日和201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6月16日下午14:30在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帝豪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下午15:00-2014年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45,409,0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6.5213%。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253,7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续聘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聘请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4、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转让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本次大会的议案之一《关于转让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本所律师审查,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张宁 习钦 2014年6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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