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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 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 及转换转入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及《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发布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现将上述基金继续暂停大额申购等业务的情况再次提示如下: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5月6日起,暂停本基金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 现本公司决定继续暂停接受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本基金恢复办理上述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1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6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分配收益的20%。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4年6月1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 本次收益分配公告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2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及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3权益登记日和红利发放日,注册登记人不接受投资者基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3.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红利再投资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则默认为现金分红。 3.5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最低现金红利发放限额1.00元(不含1.00元)时,注册登记机构则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6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变更当前的分红方式,亦可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4年6月18日)最后一次选择且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3.7咨询方式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南京银行、富滇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潍坊银行、浙江稠州银行、长安银行、齐鲁证券、光大证券、中航证券、世纪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华安证券、天相投顾、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爱建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邮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东北证券、兴业证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6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为本基金的封闭期。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自其起始日起至其结束日止。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的第一个开放期为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为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17日,投资者可在此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业务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1)赎回费 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率,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用计入转出基金基金资产的比例详见各基金合同约定。 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2)申购补差费 两只开放式基金(包括申购费为零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按照转出金额以及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大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则按差额收取申购补差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小于等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原申购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3)具体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Max{(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甲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某支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支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转换的两支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的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的状态。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4)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单笔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不得低于500份。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支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转入基金份额不设最低限额限制。 (6)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按照分笔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T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8)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投资者可在基金转换后T+2日起提交转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对于基金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权益登记日的T+2日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9)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0)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11)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若决定部分确认,将对基金转出和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南京银行、富滇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潍坊银行、浙江稠州银行、长安银行。 (2)代销券商:齐鲁证券、光大证券、中航证券、世纪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华安证券、天相投顾、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爱建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邮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东北证券、兴业证券。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无。 (4)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江南农商行、渤海银行、潍坊银行、南京银行富滇银行、浙商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长安银行、齐鲁证券、光大证券、中航证券、世纪证券、中银国际、新时代、中信建投、长江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广州证券、信达证券、华安证券、天相投资顾问、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爱建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中邮证券、中信(浙江)、华龙证券、华融证券、联讯证券。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即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17日,办理其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3年6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6)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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