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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3 证券简称:卧龙地产 公告编号:2014-014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3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725,147,4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1,754,423.80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暂由公司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5元。 如上述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3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浙江卧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建乔、黑龙江省鸡西市轻化建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5-82176751 七、备查文件目录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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