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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8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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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8TitlePh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2014-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长青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长青转债”或“本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73]号文核准。

2. 本次发行63,176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共631.76万张,按面值发行。

3.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证券代码为“128006”,债券简称“长青转债”

4.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定价配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长青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长青股份持股数量按每股配售2.003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换为可转债张数。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和网下配售,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391”,配售简称为“长青配债”。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进行。

网上和网下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6.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在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75%:25%。根据实际申购结果,对网上和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之间进行适当回拨,以实现网上申购中签率不低于网下配售比例的情况下趋于一致的原则。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7. 发行人现有A股股本315,305,4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631.7459万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

8. 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应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30%。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2,000万元(20万张),超过2,000万元(20万张)的必须是100 万元(1万张)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上限为47,300万元(473万张)。

9. 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2391”,申购简称为“长青发债”。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申购上限是157万张(15,700万元)。

10. 本次发行的长青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11. 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12. 投资者请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长青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3.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长青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 本公告仅对发行长青转债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长青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长青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4年6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投资者亦可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5. 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长青股份/发行人指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债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长青转债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6.3176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机构指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指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组建的承销团
股权登记日(T-1日)指2014年6月19日
申购日(T日)指2014年6月20日,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受投资者网上和网下申购的日期
原股东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 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2. 发行总额:6.3176亿元。

3. 发行数量:631.76万张。

4. 票面金额:100元/张。

5. 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6. 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可转债存续期限为6年,即自2014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到第六年的利率分别为:第一年为0.6%、第二年为0.9%、第三年为1.2%、第四年为1.6%、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2.5%。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发行人股票的可转债,发行人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4)初始转股价格:13.4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转股起止时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4年12月29日至2020年6月19日。

(6)信用评级:AA。

(7)资信评估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8)担保方式:本次发行无担保。

7. 发行时间: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4年6月20日(T日)。

8. 发行对象:

(1) 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

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4年6月1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股东。

(2) 网下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机构投资者。

(3) 网上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9.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长青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100%,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定价配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在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75%:25%。根据实际申购结果,对网上和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之间进行适当回拨,以实现网上申购中签率不低于网下配售比例情况下趋于一致的原则。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长青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长青股份”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0036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股本315,305,4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631.7459万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进行,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391”,配售简称为“长青配债”。原股东网上和网下优先配售不足1 张部分按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长青股份”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2)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2391”,申购名称为“长青发债”。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 张(1,000 元),超过10 张必须是10 张的整数倍,申购上限是157万张(15,700万元)。

(3)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30%。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2000万元(20万张),超过2000万元(20万张)的必须是100万元(1万张)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上限为47,300万元(473万张)。

10. 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网下发行地点: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进行。

11. 本次发行的长青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12. 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认购金额不足6.3176亿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13. 上市安排: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4. 转股价格的调整条件与调整办法: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3.4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 P=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 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 P=(Po-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份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券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调整转股价格的方案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方可生效。

15.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6.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提前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不低于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③赎回程序及时限

本次可转债到期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或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满足前述提前赎回条件,公司将在满足提前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公司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将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 日但不多于60 日。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当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具体的执行办法视当时深交所的规定处理。赎回期结束后,公司将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17.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3)回售程序及时限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满足有条件回售情形,公司将在满足有条件回售情形后的下一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将载明回售程序、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决定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按照回售公告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在公司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即满足附加回售条件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决定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按照回售公告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在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将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18. 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债部分,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9.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发行人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20.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2日

(2014年6月18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4年6月19日)

网上路演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T日

(2014年6月20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

网上、网下申购日

T+1日

(2014年6月23日)

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资金验资
T+2日

(2014年6月24日)

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对应的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

网上申购配号

T+3日

(2014年6月25日)

根据中签结果,网上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

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资金,网下申购资金如有不足,不足部分需于该日补足

T+4日

(2014年6月26日)

刊登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结果公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

解冻未中签的网上申购资金


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 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长青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长青股份持股数量按每股配售2.003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具体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2. 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日):2014年6月19日。

(2)申购日(T日):2014年6月20日。

(3)缴款日(T日):2014年6月2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

3.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进行。

(2)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2.003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1个申购单位,不足1张的部分按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若其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数量获配长青转债;若其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若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应在申购日2014年6月20日(T日)15:00 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755-83716971、0755-83711505、0755-83707452,咨询电话:0755-88608101、0755-83716757。

1)如有限售条件股东为法人,则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优先认购表(法人)》(见附件一)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2)如有限售条件股东为自然人,则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由股东(自然人)签字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优先认购表(自然人)》(见附件二)

②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⑤股东授权委托书(如委托经办人办理的情况)

⑥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4)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必须在2014年6月20日(T日)17:00 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请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付款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证券账户名称和“长青转债优先认购”字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资金或缴纳的认购资金不足的均为无效申购。

户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58857923690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红岭支行
大额支付号104584001284
收款银行地址深圳市红岭南路红岭大厦首层
收款银行联系人范增生
收款银行查询电话0755-22338195

(5)认购资金将直接作为认购款。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认购资金若还有剩余,则余额部分将于2014年6月25日(T+3日)返还。认购资金在申购冻结期的资金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至11:30, 13:00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申购代码为“082391”,申购简称为“长青配债”。

(2)认购1张“长青配债”的认购价格为1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出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

(3)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长青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4)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原股东持有的“长青股份”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 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 发行数量

本次长青转债发行总额为6.3176亿元,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 发行价格

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 元/张。

4. 申购时间

2014年6月20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至11:30, 13:00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5. 发行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在完成回拨后,确定申购者可认购的长青转债数量。

确定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长青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时,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张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张长青转债。

6.申购办法

(1)申购规定

①申购代码为“072391”,申购名称为“长青发债”。

②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每1个申购单位所需资金为1,000元,超出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157万张。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购不得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除首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2)申购程序

①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14年6月20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②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凡参加本次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14年6月20日(T日)(含该日)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14年6月20日(T日)(含该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③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到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收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发售

①申购确认

2014年6月23日(T+1日),由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14年6月24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2014年6月24日(T+2日),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深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0张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②公布中签率

2014年6月25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布本次发行网上的中签率。

③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14年6月25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④确认认购长青转债数量

2014年6月26日(T+4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

(4)清算与交割

①2014年6月23日(T+1日)至2014年6月25日(T+3日),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的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②2014年6月25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深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③2014年6月26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款,同时将获配的申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网上发行的长青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深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

(下转B4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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