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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28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13日收到公司董事于雷先生、罗守伟先生的辞职报告。

于雷先生、罗守伟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于雷先生、罗守伟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辞职申请自辞职申请书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于雷先生、罗守伟先生辞职后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辞职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董事会将尽快推荐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2014年6月13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陆仁忠先生的辞职报告。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中组发【2013】18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2014年4月“关于进一步规定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陆仁忠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陆仁忠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陆仁忠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为两名,未达到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比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辞职申请将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之前,陆仁忠先生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13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曾滔先生的辞职报告,曾滔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曾滔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曾滔先生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对曾滔先生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曾滔先生的辞职不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由公司董事长马雅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保持不变。

于雷先生、罗守伟先生、曾滔先生、陆仁忠先生在担任公司职务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对各位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29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4年6月1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6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6名,独立董事陆仁忠因出差缺席本次会议。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增补赵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补赵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关于增补潘春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补潘春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关于增补乔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补乔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以上1、2、3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增选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详见公司2014年6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刊登于2014年6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6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伟先生简历:

赵伟先生,1968年出生,大学文凭,1992年至1998年就职于天津星河电子有限公司;1998年至2000年担任北京爱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至2006年担任北京宏大工程装饰公司总经理;2006年至2013年担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也未曾受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

其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与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雅女士系夫妻关系。

潘春霓女士简历:

1989年出生,2012年毕业于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9月至今在绍兴县泰衡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作。

潘春霓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乔羽先生简历:

乔羽先生,1971年出生,199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5年9月至2002年11月就职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2年11月至2007年9月就职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2007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乔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30

关于召开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4年7月4日上午10:00

2、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东塔1107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增补赵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增补潘春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增补乔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赵伟先生、潘春霓女士、乔羽先生简历见2014年6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出席会议的对象

1、2014年6月2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4年7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东塔1107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7923669

传真号码:010-87923689

联 系 人:马雅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东塔1107

邮政编码:100077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6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按下表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若本人无指示,请受托人全权行使审议、表决、和签署会议文件的股东权利。

提案名称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增补赵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增补潘春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增补乔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 ,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委托人签字: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制均有效)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增补赵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对赵伟先生履历的认真审核,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同意选举赵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其余董事任期相同。

二、对《关于增补潘春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对潘春霓女士履历的认真审核,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同意选举潘春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其余董事任期相同。

三、对《关于增补乔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表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同意选举乔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根据乔羽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不存在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3、根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不存在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本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周应苗

舒 建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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