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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4-032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子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杨子先生告知公司董事会其于2014年6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4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 本次减持不会引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减持情况 1、实际控制人杨子减持股份情况
2、实际控制人杨子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3、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杨子本次减持前后合并持股情况 杨子先生本次减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四名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杨子合计持有巨力索具股份共67,8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66%;杨子先生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四名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杨子合计持有巨力索具股份共66,3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14%;因公司四名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杨子分别持有巨力集团有限公司27.5%、27.00%、23.5%和17%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故,杨子先生本次减持不会引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减持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杨子持有公司股份1,0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此外,杨子先生亦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巨力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减持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杨子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3、上述股东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2014年4月23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预计未来六个月内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5、承诺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诺所持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即自2010年1月26日至2013年1月26日止)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的流通限制。 综上,上述股东承诺均已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子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巨力索具(002342)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4-033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会德、杨子和一致行动人杨会茹、姚飒、姚远、杨帅、杨旭通知,上述人员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6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共4,910万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5.11%。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杨子;一致行动人为杨会茹、姚军战、张虹、姚香、杨赛,杨超、杨将、姚飒、姚远、杨帅、杨旭。 公司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会德、杨子、杨会茹、姚飒、姚远、杨帅、杨旭减持了巨力索具股份(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5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6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9%;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数量为4,9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 截止到2014年6月16日,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会德、杨子和一致行动人杨会茹、姚远、姚飒、杨帅、杨旭、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共4,910万股,累计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5.11%; 本次减持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会德、杨子仍持有公司5,6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9%;其中杨会德、杨子因持有巨力集团有限公司23.5%和17%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故,杨子先生本次减持不会引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无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会德女士因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职务,需按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要求执行。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1)控股股东巨力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巨力集团已就此流通限制做出承诺。 (2)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杨子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已就此流通限制做出承诺。 2、公司其他53名自然人股东(不包括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和杨子4名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公司其他53名自然人股东在2007年11月以受让巨力集团、巨力缆索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公司相关53名自然人股东已就此流通限制做出承诺。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杨子在解除第1条第(2)款的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仍当选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继续遵守本条规定的流通限制。四位实际控制人已就此流通限制做出承诺。 (2)公司其他53名自然人股东在解除第2条的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仍当选或新当选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继续遵守本条规定的流通限制。公司相关53名自然人股东已就此流通限制做出承诺。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巨力索具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相关承诺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亦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五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详见2014年6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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