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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所投项目IPO退出应履行减转持义务 2014-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陈中
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进行明确。通知称,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 通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根据通知,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估结果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情况统筹决策。 同时,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转持义务,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陈中)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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