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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6-19-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6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自然人王沛雁诉我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现将我公司涉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正式受理王沛雁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4)深南法民一初第318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王沛雁,女,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

  2、被告:

  被告一: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聚全,男,汉族,1959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四: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六:郭耀名,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

  3、案件起因

  2011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为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担保责任,原告根据被告一的要求将3000万元汇入被告一银行账户。

  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期还款。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五、被告六签订合同,增加被告五、被告六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担保责任,并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4个月。借款人就上述借款履行了部分还款责任。

  2012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自借款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借款利息已经付清,尚未支付的本金及律师费用2653.10万元(其中律师费76.10万元)。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一应分别于2012年11月16日支付200万元、2012年11月23日支付其余借款本金及诉讼费用2453.10万元。

  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自然人王沛雁于2014年5月8日诉至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

  4、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850200元、利息5295684元、违约金100万元、律师费76.10万元,合计23906884元。

  (2)被告二至被告六就被告一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一至被告六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该案尚未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案目前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

  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14)深南法民一初第318号】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6-19-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职工监事辞职并

  推选新任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会于2014年6月17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周丽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周丽女士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其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周丽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监事会对周丽女士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推荐及全体职工代表表决,推选韩景海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一致,即自推选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韩景海先生简历

  韩景海,男,1975年6月2日出生,中国国籍,高中毕业,曾为北京军区司令部、中央警卫团战士,曾任深圳罗湖安华宾馆保安主任、深圳罗湖区富临大酒店车队副队长,目前担任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新都酒店总经理助理兼保安部经理。

  韩景海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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