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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9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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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06-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1版)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清华控股和紫光集团应于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乙方缴纳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保证金2000万元、500万元。甲方向乙方保证履行本次发行的认购义务,乙方应当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认购款项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缴纳的保证金;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认购义务,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和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或/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较晚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2)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因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导致本协议不生效,或出现其他双方特别约定的情形的,乙方应于上述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缴纳的保证金。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及缴付

  清华控股本次拟用于认购同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00,000万元。

  紫光集团本次拟用于认购同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50,000万元。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按照发行人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时,按缴款通知书要求将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同方股份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二、资金来源

  清华控股和紫光集团本次股份认购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三、资金来源的声明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同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同方股份及其关联方,也没有通过与同方股份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同方股份主营业务或对同方股份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同方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对同方股份以资产购买或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重组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改变同方股份现有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清华控股与同方股份其他股东之间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对同方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本次股份受让完成后针对同方股份分红政策的重大变更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其他对同方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同方股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同方股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持独立。同方股份也未因违反独立性原则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也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同方股份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各环节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持独立。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同方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同方股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也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同方股份之间出现同业竞争。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在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清华控股与其一致行动人紫光集团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清华控股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同方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且将来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同方股份主营业务领域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不会利用作为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地位,做出不利于同方股份而有利于其他公司的决定和判断;亦不会利用这种地位所获得的信息,做出不利于同方股份而有利于其他公司的决定和判断。

  (3)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将补偿同方股份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该承诺在同方股份存续期内长期有效。

  2、紫光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且将来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同方股份主营业务领域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2)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将补偿同方股份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3)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期间有效。

  三、关联交易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同方股份的重要关联交易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清华控股及紫光集团与同方股份发生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1、向同方股份出售其持有的龙江环保12.8125%股权

  2013年11月13日,同方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清华控股购买其持有的龙江环保12.8125%股权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收购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8125%(4100万股)的股权。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龙江环保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13)第071号)。评估方法分别为收益法和市场法。根据评估报告,龙江环保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母公司口径)为54,341.83万元,收益法评估价值为128,035.33万元,评估增值73,693.50万元,增值率135.61%;市场法评估价值为116,123.76~126,680.46万元,评估增值61,781.93~72,338.63万元,增值率113.69%~133.12%。本次评估中,选取收益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128,035.33万元。标的股权对应评估值为16,404.53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由清华控股报经教育部财务司核准备案。清华控股于2013年11月6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龙江环保12.8125%股权,挂牌价格为16,404.53万元。

  2013年12月,上述交易挂牌竞价结束,同方股份以16,404.53万元的挂牌价格摘牌成功,并于摘牌成功后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详情请见同方股份于2013年11月14日、11月30日、12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向同方股份购买电子杂志社全部出资权益

  2013年12月,同方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清华控股转让电子杂志社全部出资权益的关联交易暨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向清华控股转让电子杂志社的全部出资权益。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3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电子杂志社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卓信大华评报字(2013)第120号评估报告,以资产基础法为评估方法,得出如下评估结论:本评估报告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评估结论,即:评估前账面资产总计12,400.80万元,评估价值12,399.78万元,减值-1.02万元,减值率-0.01 %;账面负债总计9,152.61万元,评估价值9,152.61万元;账面净资产3,248.19万元,评估价值3,247.17万元,减值-1.02万元,减值率-0.03 %。

  同方股份经与清华控股初步协商,拟以电子杂志社2013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向清华控股转让电子杂志社的全部出资权益。

  同方股份已于2014年4月1日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出资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以评估值3247.17万元向清华控股转让电子杂志社的全部出资权益。转让完成后,清华控股既是电子杂志社的主办单位,也是电子杂志社的实际出资人,实现主办权和出资权的统一。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详情请见同方股份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4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报告签署前24个月内清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同方股份之间的重要交易情况均已由同方控股公开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拟采取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

  为了规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同方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清华控股及紫光集团将尽量避免与同方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同方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014年6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与同方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协议已获得同方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尚需获得同方股份股东大会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除上述交易以外: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七节“三、关联交易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所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同方股份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同方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同方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同方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买卖同方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一)清华控股

  以下简明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中列报的数据引自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清华控股2011、2012、2013年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清华控股近三年的具体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紫光集团

  以下简明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中列报的数据引自经中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紫光集团2011年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经北京中天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紫光集团2012、2013年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紫光集团近三年的具体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一)清华控股

  根据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14)021786号审计报告,清华控股2013年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上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清华控股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清华控股有限公司2013年度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2012、2011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一致。

  (二)紫光集团

  根据北京中天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易会审字[2014]第1178号审计报告,紫光集团2013年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北京中天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认为:紫光集团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紫光集团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北京中天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紫光集团2013年度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2012、2011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一致。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清华控股、紫光集团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二)清华控股、紫光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四)清华控股、紫光集团与同方股份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五)紫光集团关于认购同方控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六)清华控股出具的相关承诺

  1、《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七)清华控股、紫光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八)清华控股、紫光集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九)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的财务核查意见;

  (十)清华控股、紫光集团2011、2012年和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清华控股、紫光集团关于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十二)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及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说明

  (十三)清华控股、紫光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声明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同方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

  

  ■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通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30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6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同方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本次取得同方股份发行的新股尚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认购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同方股份企业价值分析及前景的预测,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持股目的是为了战略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同方股份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尚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份的具体安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同方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博时基金持有同方股份547,76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02%。

  根据《博时基金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博时基金将认购同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中206,043,956股股份,发行后博时基金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将占发行日同方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数量的6.98%。

  本次认购完成后,博时基金将持有同方股份206,591,719股股份,占发行日同方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数量的7.00%。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1、认购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博时基金拟认购同方股份发行新股项下206,043,956股股份,占发行日同方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数量的6.98%。

  2、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28元/股,不低于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90%。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亦相应调整。

  3、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博时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博时基金本次认购的其他相关事项请见2014年6月17日公告的同方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章节的描述。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2014年6月16日,同方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认购。

  本次认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包括:

  1、本次认购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本次认购需经同方股份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3、本次认购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目标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

  博时基金认购同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博时基金与同方股份之间未发生任何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时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尚没有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同方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2013年12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买入同方股份股票899,92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10.09元/股~10.63元/股,卖出同方股份股票348,156股,交易价格区间为9.30元/股~9.92元/股;

  2014年1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买入同方股份股票258,6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9.60元/股~10.53元/股,卖出同方股份股票9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9.66元/股~9.78元/股;

  2014年2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买入同方股份股票976,3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10.30元/股~11.50元/股,卖出同方股份股票35,0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11.20元/股~11.20元/股;

  2014年3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买入同方股份股票10,6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10.06元/股~10.34元/股,卖出同方股份股票305,6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9.88元/股~10.71元/股;

  2014年4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卖出同方股份股票1,755,12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9.14元/股~9.26元/股;

  2014年5月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卖出同方股份股票3,900股,交易价格区间为7.92元/股~7.99元/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同方股份住所,以备查阅: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 《博时基金股份认购合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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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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