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市公司信披并非说得越细越好 2014-06-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胡学文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某上市公司前段时间因在年报中将重要客户和供应商匿名处理而被市场猜忌“是否出了事”。事情也很巧合,该公司当时正深陷关联交易疑云,敏感时刻年报中的客户名称披露方式发生变化,不再使用具体名称而以字母代替。两相结合之下,市场由此疑惑丛生,甚至有客户对此心生不满,给上市公司造成了一定影响。 上市公司最终只得通过发布公告专就此事进行说明。按照公司的解释,对于客户及供应商匿名处理完全出于商业保密需要,且并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称,在年报披露前曾与上述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沟通,由于公司多位客户之间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如公开披露将对公司及客户关系维护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与客户的沟通情况,为了尊重客户意愿以及履行对客户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不影响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公司在2013年年报中选择只披露前5名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及采购金额,不予披露客户及供应商名称。 公司认为,这既不违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也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客户关系维护有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时报记者查询相关业务规则也发现,上市公司此举的确在合法合规范围之内。早在2013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根据其中的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主要销售客户的情况,并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规定是鼓励上市公司分别披露前5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但并非强制,属于自愿性披露,上市公司有权利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披露的选择。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监管层这一规则修订正是着眼于上市公司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结果。在日前深交所中小板设立十周年的主题交流中,深交所中小板有关负责人就曾向记者坦承,他们也在反思,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从严监管”一直为深交所中小板所主张,这在板块设立之初作用十分明显。但也有不少中小板公司反映,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过度监管在某些方面已经导致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回到文章开头那家曾经遭遇烦恼的上市公司,只要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真实存在,且货款往来按时按质,是具体披露客户名称还是用字母代替,真的那么重要吗? 如果说坚持披露客户和供应商名称会导致个别客户流失,对于公司业绩反而不利,那么在账目清楚来往真实基础上,把用什么方式披露的权利交给公司和客户显然更为妥当。 由此引申,严格信息披露到底是不是“说得越细就越好”值得思考。深有感受的一线上市公司不止一次向监管层发问:按照上市公司从严监管的要求,一切可能对股价有影响的事宜都要披露,但是投资者是不是真的需要这么多细微的信息披露? 比如某个产品的研发进度、客户的接洽情况等,这些信息在短时间根本不可能对股价有影响,但按照要求必须披露,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不成熟投资者的跟风炒作,从而导致股价波动。 凡此种种,说的都是信息披露的问题,其实反映到更深层次就是监管模式的问题—哪些要放、哪些要管,提高监管有效性,并让市场调节发挥作用, 这才是未来监管的方向。 事实上,监管层也意识到了问题所在。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日前就表示,我们过去认为市场约束不足,而行政手段管理是最有效的,但是恰恰忘记了市场约束力发挥不足是因为市场不透明,所以深交所未来要从这方面下功夫,包括市场监管的具体方式方法,下一步准备推出新的、更透明的监管模式,提高市场的约束力。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不是“说得越细越好”,投资者需要的信息披露也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信息。监管制度也不是越严苛越好,监管层要做的是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事后监管机制,放松管制,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自我管理和自主决策权,由此才能降低上市公司的运作成本,激发上市公司活力。归根到底一句话:提高监管有效性才是王道。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