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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广日股份 股票代码:600894 编号:临2014—033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2号)核准,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1,428,57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5.8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571,456.6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1,428,539.12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4年5月21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5月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23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14年 6月19日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3602003729200588324676,999,995.92 元(含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5,571,456.80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2003729200588324,截止2014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676,999,995.92 元(含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5,571,456.8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日电梯研发生产基地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广日电气研发生产基地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广日西部工业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晋海博、吕瑜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股票简称:广日股份 股票代码:600894 编号:临2014—034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

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2号)核准,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1,428,57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5.8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571,456.6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1,428,539.12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4年5月21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5月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23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广日电梯研发生产基地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广日电气研发生产基地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西部工业园园区建设项目成都广日科技有限公司
其中: 年产27000台套电梯电器配件项目成都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电梯供应链一体化项目成都广日物流有限公司
年产30000吨电梯导轨生产线项目成都塞维拉电梯轨道系统有限公司

鉴于各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将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汇入各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于2014年 6月19日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各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对应的募投项目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3602 0244 2920 0680 120广日电梯研发生产基地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6910 7173 9
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7444 2101 8260 0030 867广日电气研发生产基地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成都广日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7411 5101 8260 0147 075西部工业园园区建设项目
成都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7411 5101 8260 0147 145年产27000台套电梯电器配件项目
成都广日物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7411 5101 8260 0146 913电梯供应链一体化项目
成都塞维拉电梯轨道系统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7411 5101 8260 0147 217年产30000吨电梯导轨生产线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子公司即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负责实施的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晋海博、吕瑜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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